本工作守则定名为《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
本守则是消防处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险品条例》第5A条发出的法定文件。消防处处长保留修订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本守则于二零二二年一月首次出版,就香港法例第295章或根据该章订立的规例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规定提供实务指引。
本守则具有特殊法律地位。虽然纯粹沒有遵守本守则所载的指引,不会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但该沒有遵守指引的事实,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法院视为判定某人是否触犯指引所关乎的《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条文的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