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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品条例》的规管制度

《危险品条例》规管危险品的制造、贮存、运送及使用。任何人士如制造任何危险品,或贮存、运送或使用超过豁免量的危险品,均须领有消防处根据《危险品条例》所发出的牌照。

 

消防处收到危险品牌照的申请后,会根据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作出风险评估,从而制定消防安全规定,让申请人遵办;当完成验收並确定所有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已获遵办后,便会向申请人发出危险品的牌照。

制造危险品包括加工、压缩、液化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任何物质的性质或形态,亦包括将任何气体注入压力气体容器(《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56章)第2(1)条所界定的锅炉或压力容器除外)。

 

不过,不包括为制备属《娱乐特別效果条例》(第560章)所指烟火特別效果物料的物料,而在获得根据该条例发出的燃放许可证授权下进行的组装、混合、合成或安装,亦不包括将制冷剂从制冷机器或设备中移除和将制冷剂贮存入设计作贮存制冷剂的盛器内。

《危险品条例》的修订重点包括:

  • 更新危险品分类方法,使之与国际接轨(受规管的危险品种类由超过1 100种增至超过2 300种(包括属第1类危险品的爆炸品);由消防处管制的第2至第9类危险品由超过400种增至超过1 700种;
  • 更新危险品的包装、标记及标籤要求,使之与国际接轨;
  • 以风险为本方式更新危险品的豁免量;
  • 在不影响公众安全的情况下利民便商,如订立消费装危险品的豁免;
  • 以工作守则形式阐述技术性要求,並适时更新技术规定,与时並进;以及
  • 更新罪行的罚款额,以维持必要的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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