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

管制

本处的角色

 

作为香港陆上危险品的监管当局,本处根据下列条例及两条附属法例规管危险品,这些法例列明了本处的职权、角色及危险品规管制度的详情。

 

 

  • 第295章《危险品条例》;
  • 第295E章《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及
  • 第295G章《危险品(管制)规例》。

 

1 以下连结将连接到本处的网站页面「什么是危险品」。

https://es.hkfsd.gov.hk/dg/zh-hant/what_is_dg/textual_introduction/

 

 

规管目标

 

本处的规管目标是:

 

  • 提升香港在制造、运送、贮存及使用危险品方面的安全;及
  • 在不影响安全的大前提下,利便业界运作及公众日常使用危险品。

 

 

本处的规管范围

 

本处是陆上各类危险品的监管当局,第51章2《气体安全条例》列明的气体,及由土木工程拓展署规管的附表1危险品除外。海事处是海上和货柜码头危险品的监管当局。

 

本处的监管工作可分为五个范畴。

 

  • 附表2危险品在陆上的制造;
  • 附表2危险品在陆上的贮存及使用;
  • 第2类及第3/3A类危险品在陆上的运送;
  • 第9A类危险品在陆上的贮存;及
  • 附表2危险品在陆上的包装、标记及标籤。

 

2第51章《气体安全条例》列明的气体由机电工程署管制。

 

 

香港危险品规管制度的歷史及发展

 

《危险品条例》于1956年制定,当时国际上沒有一致的制度规管危险品的分类、运输、包装、标记及标籤。

 

其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辖下的一个专家委员会已制定一套制度,让有关国际组织就危险品的分类及运输事宜订定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国际守则。

 

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均已参照这些守则,逐步修订本身的危险品规管制度,使之与国际守则一致。当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就是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制定的管制系统为基础而订定的,並在世界上获广泛认受。

 

为此,我们为《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分阶段作出修订,使本港的危险品分类系统与普遍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令业界不用同时遵从分別用于本港和海外两套不同的规定。

 

下表概述了《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更新及改进。

 

1956  2002 2012 2021

危险品条例

(第295章)

2002年危险品(修订)条例 

   

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第295A章)

 

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第295E章)

2021年〈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修订)规例

危险品(一般)规例

(第295B章)

   

危险品(管制)规例

(第295G章)

危险品(船运)规例

(第295C章)

 

2012年危险品(船运)规例

(第295F章)

 

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规例

(第295D章)

     
      2021年危险品 (杂项修订)条例

 

 

香港大部分危险品都是经海路进出口。由2022年3月31日起,本港的危险品分类系统及包装、标记及标籤要求都会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接轨。

 

由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每两年会更新一次,根据《危险品条例》第5AA条,保安局局长获授权修订条例下规例中的附表,以简化未来定期更新附属法例技术细节(如危险品清单及豁免量等)的过程,令规管制度更为贴近科技发展及香港市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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