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附录4-补充附註
引言
关于危险品,如有任何补充附註,均在附录1至附录3的危险品一览表第6栏註明。本附录列述该等补充附註的涵义及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论危险品分量为何,该等补充附註也适用。
补充附註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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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所属的第2类危险品项別和次要危险性为何,取决于烟雾剂内含物质。适用的规定如下:
(a) 如内含物质以质量计包含85%或更多的易燃成分,且化学燃烧热在每克30千焦耳(kJ)或以上,则第2.1类适用; (b) 如内含物质以质量计包含1%或更少的易燃成分,且燃烧热低于每克20千焦耳,则第2.2类适用; (c) 不然,产品须按照《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1节描述的试验,进行试验並按结果分类。极度易燃和易燃烟雾剂须归入第2.1类;非易燃烟雾剂归入第2.2类; (d) 第2.3类气体不得用作烟雾剂的推进剂; (e) 如喷射出来的是烟雾剂推进剂以外的其他内含物质,而其归入第6.1类及包装类別II或III,或第8类及包装类別II或III,则烟雾剂便属具有第6.1类或第8类次要危险性; (f) 烟雾剂内含物质不得有符合包装类別 I 标准的毒性或腐蚀性。
易燃成分包括《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1.1.3节的註1至註3所界定的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或易燃气体和气体混合物。这项规定不包括发火、自热或遇水反应物质。化学燃烧热须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来确定:ASTM D 240、ISO/FDIS 13943:1999 (E/F) 86.1至86.3或NFPA 3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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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每一目前已确定的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其次要危险性、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如有的话),以及类属条目编号载于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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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可使用其他惰性物料或惰性物料的混合物,条件是该惰性物料具有同样的减敏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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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按此条目贮存及/或运送的物料不得含多于20%的硝化纤维素,而硝化纤维素的含氮量以干重计不得多于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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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每一目前已确定的自反应物质,其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如有的话),以及类属条目编号载于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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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硝化纤维素含量不多于20% 的硝化纤维素溶液,可视乎情况归类为涂料、香料制品或印刷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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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此条目不得用于UN 3155五氯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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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此条目仅适用于自加速分解温度高于75°C的技术上纯净的物质或其配制品,因此不适用于自反应物质的配制品。(关于自反应物质,见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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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不符合易燃气体(第2.1类)标准的混合物须归入UN 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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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聚酯树脂器材由两个部分组成:基材(第3类或第4.1类,包装类別II或III)及活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须属于不需要控制温度的D、E或F型。基材的包装类別须为II或III,视乎适用的是第3类还是第4.1类标准。危险品一览表指明的有限数量和最大包装容量的限制适用于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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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0条,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不适用于UN 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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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第5.1类无机固态硝酸盐物质的水溶液,如当中此等物质的浓度在最低温度时不高于饱和限度的80%,则视作不符合第5.1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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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有防自热稳定剂的代森锰和代森锰制剂,如试验显示于连续24小时温度不低于75°C ± 2°C的情况下,立方体积为1立方米的物质不会自行点燃,而且样本中心的温度不超过200°C,则不须归入第4.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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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除了正式运输名称外,亦可附上技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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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此物质是根据实际生活经验而非严格遵照本守则列明的分类标准而归入这个类別或包装类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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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此条目不得用于符合包装类別I的吸入毒性标准的第6.1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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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此等物品如以非易碎片剂状贮存及/或运送,应划入包装类別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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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此物质在浓度不超过99%时,要加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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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此条目适用于含硫化氢而浓度足以使所释出的蒸气造成吸入危险的原油。包装类別须根据易燃危险和吸入危险两者显现的程度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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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此物质具有吸入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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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含硫化氢而浓度足以使所释出的蒸气造成吸入危险的石油原油,须归入UN 3494含硫原油,易燃,毒性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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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硝化甘油含量多于1% 但不多于5%的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如不符合基本包装说明BP300的所有要求,则须归入第1类和划入UN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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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此条目适用于以符合2.2.2.1.1和2.2.2.1.2(a)或(b)所述气体定义的推进剂加压的液体、煳状物或粉末。
註:烟雾剂内的加压化学品,须归入UN 1950。
适用的规定如下:
(a) 加压化学品须根据其成分在不同形态下的危险特性分类: · 推进剂; · 液态;或 · 固态。 如其中一个成分,不论是纯净物质还是混合物,须归入易燃类別,则该加压化学品须归入第2.1类易燃物质。易燃成分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易燃液体和液体混合物、易燃固体和固体混合物,或易燃气体和气体混合物:
(i) 闪点不高于93°C的液体即为易燃液体; (ii) 符合本守则2.2.4.1.4所述标准的固体即为易燃固体; (iii) 符合本守则2.2.2.2.1所述标准的气体即为易燃气体;
(b) 第2.3类的气体和具有第5.1类次要危险性的气体不得用作加压化学品的推进剂;
(c) 如液体或固体成分归入第6.1类危险品及包装类別II或III,或第8类危险品及包装类別II或III,则须把该加压化学品划为具有第6.1类或第8类次要危险性的物品,並编配予相应的联合国编号。如成分归入第6.1类危险品及包装类別I,或第8类危险品及包装类別I,则不归入此联合国编号;
(d) 此外,加压化学品的成分如符合第3类液态减敏爆炸品、第4.1类自反应物质及固态减敏爆炸品、第4.2类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类氧化性物质或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性,则不归入此联合国编号。
(e) 如物质在包装规定方面被划入PP86而须在包装时清除蒸气空间的空气,则不归入此联合国编号,而须归入其本身列于危险品一览表的联合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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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聚苯乙烯珠粒料可由聚苯乙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或其他聚合物制成。若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4.4节的试验U1(会释出易燃蒸气的物质的试验方法),证明聚苯乙烯珠粒料,可膨胀不会释出易燃蒸气而造成易燃环境,则其无须归入此联合国编号。此试验只应在考虑取消某一物质的分类时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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