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第 4.1 章 压力气体容器的包装
4.1.1 |
背景 |
4.1.1.1 | 盛载第2类危险品的压力气体容器须遵从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条订明的包装、标记和标籤规定,以及该章第145条订明的特別包装规定。本部因应盛载第2类危险品的压力气体容器的包装规定(包括充注率要求)和特別包装规定提供实务指引,以助业界遵从这些规定。 |
4.1.1.2 |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6条,压力气体容器如在香港使用,容器的拥有人须备存试验和检查的记录。 |
4.1.2 |
法律规定 |
4.1.2.1 |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1)条:
除非附表6指明的有关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就S2危险品已获符合,否则任何人不得贮存或运送该S2危险品,或致使或准许他人贮存或运送该S2危险品。 |
4.1.2.2 |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3)条:
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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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一般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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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
为施行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1)条的规定,本章列明盛载第2类危险品的压力气体容器的包装规定。根据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0条,本章不适用于消费装的危险品,以及盛载于构成某机器一部分的容器内的危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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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包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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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 |
基本包装说明(B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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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1 |
危险品一览表第7栏列出危险品的适用基本包装说明,必须遵从。该等基本包装说明连同特別包装说明(SP)的详细内容载于本守则附录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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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
构造及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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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1 |
压力气体容器的构造和封闭方式,须能防止在正常的处理情况下出现内载物可能因震动或温度、湿度或压力改变而流失或洩漏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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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2 |
压力气体容器及其附属装置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配备,须使其在正常的处理情况下能承受可能遇到的一切状况,包括金属疲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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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3 |
压力气体容器的最低壁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制造容器时所按照的指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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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4 |
须避免让不类同的金属互相接触,以防止电流作用导致损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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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5 |
制造压力气体容器及其封口装置的物料,须能防止出现脆裂和应力腐蚀破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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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6 |
压力气体容器与危险品直接接触的部分: |
(a) 须不受该危险品影响或大幅弱化; (b) 不得产生危险效应(例如催化该危险品的反应或与该危险品产生反应); (c) 不得使该危险品在正常的贮存或运送情况下渗透包装而构成危险;以及 (d) 如有需要符合(a)至(c)项的规定,此等部分的内层须加上适当涂料或处理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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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7 |
压力气体容器的阀门本身的设计和构造须能承受损坏而不会使内载物释出,否则须予以保护,防止阀门受损而使容器的内载物释出。危险品的分量如超过一般豁免量或总豁免量(视何者适用而定),运送时须采用以下方法: |
(a) 在压力气体容器的颈位内装置阀门,並用螺纹塞或盖保护; (b) 用盖保护阀门。保护盖须有横切面面积足够的排气孔,万一阀门漏气,可让气体排走; (c) 用护罩或防护装置保护阀门;或 (d) 把压力气体容器放在框架内(例如用捆包方式)或加上外包装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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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 |
第2类危险品的包装 |
4.1.4.3.1 |
危险品的分量如超过一般豁免量或总豁免量(视何者适用而定),且放在容量为1公升或以下的压力气体容器内,运送时须加上外包装;外包装须以合适物料制造,並有足够强度和完善设计,以切合包装的容量及拟作的用途。外包装亦须予以稳固或加上埝料,以防止运送期间当中的容器大幅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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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2 |
使用外包装时,压力气体容器须牢牢稳固在外包装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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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3 |
若用冰作为冷却剂,不得影响包装的完整性。 |
4.1.4.3.4 |
若有多个种类的第2类危险品,而根据本守则2.3.3所述,各互不相容,则不得一并包装,除非符合以下情况: |
(a) 贮存期间,每一个种类的危险品均不超过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工业豁免量/特別豁免量(视何者适用而定)及该等危险品的总贮存量不超过总豁免量;或 (b) 运送期间,每一个种类的危险品均不超过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及该等危险品的总运送量不超过总豁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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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5 |
就不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而言: |
(a) 所盛载的危险品分量如超过一般豁免量或总豁免量(视何者适用而定),须放在外包装内运送,例如放在箱或板条筐内,或放在托盘上並以收缩或拉伸胶膜包封; (b) 不得用于盛载LC50值低于或等于每立方米200毫升的毒性气体;以及 (c) 不得重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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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6 |
压力气体容器只可注入消防处批准该容器时所指明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获豁免审批的不可重注压力气体容器除外。 |
4.1.4.3.7 | 除非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可重注压力气体容器可改作盛载其他气体,否则这类容器不得注入另一种有別于先前所盛载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 |
4.1.4.4 |
欠妥之处与维修 |
4.1.4.4.1 |
已充注的压力气体容器不得盛载任何气体: |
(a) 如果容器状况不佳,例如洩漏; (b) 如果容器受损的程度足以影响容器或其辅助设备的完整性; (c) 除非容器及其辅助设备经检查后确定性能良好;或 (d) 除非所需的证明、试验记录和充注标记均可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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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2 | 压力气体容器的维修工作,须符合制造容器时所按照的有关制造和试验要求的标准。压力气体容器如出现以下情况,不得予以维修重用(密封式低温容器的外层除外): |
(a) 有焊接裂痕或其他焊接欠妥之处; (b) 容器壁有裂痕;或 (c) 容器壁、顶部或底部出现洩漏或物料有欠妥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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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3 |
不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一经使用,不得予以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