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第 4.3 章 压力气体容器的特別包装规定
4.3.1 |
法律规定 |
|
|
4.3.1.1 |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5条: |
(1) 任何人不得使用压力气体容器盛载任何S2第2类危险品,除非— (a) 该容器的种类属经消防处处长批准适合盛载该S2第2类危险品; (b) 该容器已检查或试验,而检查或试验是— (i) 按照工作守则指明的标准进行; (ii) 按工作守则指明的频密程度进行;及 (iii) 由获消防处处长为上述检查或试验目的所批准的人进行;及 (c) 该容器已通过该检查或试验。 |
|
(2) 如有下述情况,第(1)款不适用— (a) 压力气体容器(不论是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或不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盛载限量装的S2第2类危险品;或 (b) 关乎不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的下述所有条件均获符合— (i) 该容器按照工作守则指明的标准制造; (ii) 符合下述其中一项— (A) S2第2类危险品直接载于该容器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间载体,而该容器的容水量不超过1公升; (B) S2第1类危险品或S2第2.2类危险品直接载于该容器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间载体,且该危险品的压力不超过35巴,而该容器的容水量不超过25公升;或 (C) S2第1类危险品或S2第2.2类危险品直接载于该容器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间载体,且该危险品的压力超过35巴但不超过250巴,而该容器的容水量不超过5公升。 |
|
4.3.2 |
一般适用范围 |
4.3.2.1 |
压力气体容器的特別包装规定包括第145(1)(a)条有关必须取得消防处批准的规定和第145(1)(b)条有关必须检查或试验的规定。本章订明:
(a) 不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所按照的制造标准,供作参照以符合第145(2)(b)(i)条有关可豁免遵从特別包装规定所订明的条件;以及 (b) 压力气体容器的检查或试验标准和频密程度,以施行第145(1)(b)(i)及145(1)(b)(ii)条的规定。 |
4.3.2.2 |
要求批准使用压力气体容器的申请必须参照在消防处网站发布的相关指引,提交消防处的调查及研究组审核。 |
|
|
4.3.2.3 |
压力气体容器如符合第145(2)(a)或145(2)(b)条所订明的条件,特別包装规定便不适用。 |
|
|
4.3.3 |
不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的制造标准 |
|
|
4.3.3.1 |
为符合第145(2)(b)(i)条有关豁免遵从特別包装规定所订明的条件,不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须按照以下标准制造: (a) GB 17268; (b) ISO 11118; 或 (c) DOT 39。 |
|
|
4.3.3.2 |
除了上述指明的标准外,申请人亦可提交其他国家/国际标准,让消防处考虑。 |
|
|
4.3.3.3 |
必须注意的是,不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除须符合第145(2)(b)(i)条订明的条件外,亦须同时符合第145(2)(b)(ii)条订明的任何一项条件,方可获豁免而无须遵从特別包装规定。 |
|
|
4.3.4 |
压力气体容器的检查或试验标准及频密程度 |
|
|
4.3.4.1 |
凡是盛载第2类危险品的可重注压力气体容器,如非低温容器,均须按照以下所述进行定期检查及试验:
(a) 检查压力气体容器的外部状况,並核实设备及外部标记; (b) 检查压力气体容器的内部状况(例如:内部检查、核实最低壁厚); (c) 检查螺纹是否有銹蚀迹象或装置是否被移除; (d) 依据附录5的相应基本包装说明所订明的最小试验压力和最长试验周期(如有的话),进行水压试验; (e) 如有必要,进行合适试验,以核实物料特性;以及 (f) 如辅助设备、其他配件及减压装置会继续使用,须予检查。
(註1:如用气体进行试验在操作上不构成危险,可以此取代水压试验。
註2:上文(b)项所述的检查及(d)项所述的水压试验,对于无缝钢压力气体容器而言,可由符合EN ISO 16148:2016「气瓶—可重注的无缝钢气瓶及管—为定期检查和试验进行的声波发射检验及跟进超声波检验」的程序代替。
註3:上文(b)项所述的检查及(d)项所述的水压试验,对于无缝铝合金压力气体容器而言,可由依据EN 1802:2002进行的超声波检验代替;而对于无缝钢压力气体容器而言,亦可由依据EN 1968:2002 + A1:2005进行的超声波检验代替。) |
|
|
4.3.4.2 |
对于盛载UN1001溶解乙炔及UN 3374乙炔,无溶剂的压力气体容器,除须检查多孔物料的状况(例如是否有裂缝、顶隙、松开及沉陷情况)外,只须按照上文(a)、(c)及(e)项所述进行检查及试验。 |
|
|
4.3.4.3 |
就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而言,须按照附录5的基本包装说明BP203对密封式低温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及试验。 |
|
|
4.3.4.4 |
假如压力气体容器未能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照以下相应的压力气体容器设计标准所规定,进行订明的检查及试验,但须经由消防处审核。递交批准使用压力气体容器的申请时,须清楚说明检查及试验详情。 (a) GB标准; (b) DOT标准; (c) ISO标准; (d) AS标准; (e) BS标准;或 (f) 任何其他国家/国际标准。
消防处审批压力气体容器时所批准的检查及试验细则,须予严格遵从。假如相关标准沒有指明特定的试验频密程度,便须遵照附录5的相应基本包装说明所述的频密程度进行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