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第 1.3 章 释义
在本守则内,除另有指明外:
「总豁免量」1就贮存或运送多个种类的危险品而言,指以下分量:
贮存多个种类的危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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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及特別处所 |
工业处所 |
第2类危险品 |
300公升 |
450公升 |
第3类危险品 |
100公升 |
150公升 |
第4、第5、第6.1、第8或第9类危险品 |
100公升(液体)/公斤(固体) |
1 000公升(液体)/公斤(固体) |
第5.1、第6.1或第8类特殊危险品 2 |
250公升(液体)/公斤(固体) |
1 000公升(液体)/公斤(固体) |
油漆物料 |
250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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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多个种类的危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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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危险品 |
300公升(容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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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危险品 |
100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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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第5、第6.1、第8或第9类危险品 |
100公升(液体)/公斤(固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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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第6.1或第8类特殊危险品 |
250公升(液体)/公斤(固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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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物料 |
250公升 |
1 香港法例第295E章第10、13及17条。
2 第5.1类特殊危险品指:UN 1748、UN 2208、UN 2880、UN 3212、UN 3485、UN 3486 或UN 3487
第6.1类特殊危险品指:UN 1671、UN 2022、UN 2076、UN 2312、UN 2821、UN 3430 或 UN 3455
第8类特殊危险品指:UN 1791或UN 2693
「箱」指由金属、木材、胶合板、再生木、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当物料制成的完整矩形或多面体包装。为了便于处理或开啓该箱等原因,又或为了符合分类规定,只要包装的完整性无损,该箱可开有小洞。
「袋」指由纸、塑料膜、纺织品、梭织物料或其他适当物料制成的柔软包装。
香港法例第295E章」指《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香港法例第295G章」指《危险品(管制)规例》。
「组合包装」指由固定在一个外包装内的一个或多个内包装组成的包装组合。
「复合包装」指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组成的包装,其构造方式使内容器和外包装形成一个完整包装。该包装一旦装配,便成为一个单一整体,用于充注、贮存、运送和卸空等。
「消费装」就S2危险品而言,指—
(a) 就预先包装的附表2危险品而言—构成该预先包装的附表2危险品一部分的容器的容量,不超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9栏就该危险品指明的最大包装容量(如有的话);或
(b) 就直接载于容器内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间载体的危险品而言—该容器的容量,不超过该列表的第9栏就该危险品指明的最大包装容量(如有的话)。
「控制温度」指某些物质(如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及相关物质)能长时间安全处理的最高温度。
「危险品」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指明的危险品。
「危险品一览表」指本守则附录1、附录2及附录3的危险品一览表。
「桶」指由金属、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适当物料制成而两端为平面或凸面的圆柱形包装。此定义还包括其他形状的包装,例如圆锥颈形包装或提桶形包装。木制琵琶桶及罐不属于此定义范围。
「有效封闭」指液体不会溢出的封口装置。
「危急温度」指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的温度。
「充注率」指:
(a) 就液化气体及溶解气体而言,在温度为15°C时压力气体容器已注满而适合使用的情况下,气体的质量与水的质量比率;以及
(b) 就压缩气体而言,在压力气体容器内的工作压力。
「闪点」是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点燃混合物的最低温度。
「一般豁免量」就S2危险品而言,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5栏就该等危险品指明的分量。
「气密封口」指蒸气不会溢出的封口装置。
「高压液化气体」指临界温度在-50°C至+65°C之间的气体。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指国际海事组织颁布並不时作出修改或修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工业豁免量」就S2危险品而言,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6栏就该等危险品指明的分量。
「罐」指横截面呈矩形或多边形的金属或塑料包装。
「限量装」就S2危险品而言,指—
(a) 就预先包装的附表2危险品而言—构成该预先包装的附表2危险品一部分的容器的容量,不超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8栏就该危险品指明的有限数量(如有的话);或
(b) 就直接载于容器内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间载体的危险品而言—该容器的容量,不超过该列表的第8栏就该危险品指明的有限数量(如有的话)。
「低压液化气体」指临界温度在+65°C以上的气体。
「最大容量」指容器或包装的最大内部体积,以公升表示。
「最大净质量」指单一包装内载物的最大净质量或多个内包装及其内载物的最大合计质量,以公斤表示。
「不可重注的压力气体容器」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压力气体容器:
(a) 盛载或曾盛载S2第2类危险品;以及
(b) 並非构造或原意作再重新注入S2第2类危险品。
「包裹」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及其内载物。
「包装」及「S2危险品包装」指任何接收、盛载或围封S2危险品的容器(包括构成预先包装的S2危险品一部分的容器)、贮槽或物料,但不包括任何运货货柜、飞机货柜或车辆。
「压力气体容器」指使用作盛载受压下的S2第2类危险品的容器(《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56章)第2(1)条所界定的锅炉或压力容器除外)。
「正式运输名称」指危险品一览表第2栏对危险品的描述。用粗体字[加上构成名称一部分的数字、希腊字母、仲(sec)、叔(tert)、间(m)、正(n)、邻(o)、对(p)]标示。
「S2危险品」 指附表2危险品,即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指明的危险品。
「稳固封闭」指在正常的处理情况下,包装的封闭方式可防止干的内载物溢出。
「防筛漏包装」指干的内载物(包括微细的固体物质)不会渗漏出来的包装。
「特別豁免量」就S2危险品而言,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7栏就该等危险品指明的分量。
「适当」就S2危险品包装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包装—
(a) 构造妥善以防止该S2危险品包装的内载物的流失,但如为安全原因而设计将该包装内的某些内载物释出则除外;
(b) 状况良好;
(c) 包装的特性及构造可使其内壁不会因与内载物接触而受不利影响;
(d) 能够承受在贮存、处理或运送时的一般风险;以及
(e) 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相当可能会在其内产生的任何压力。
「贮槽」指用以装载S2危险品的固定贮槽或贮存缸。
「液罐货柜」指可移动的运货货柜,而该货柜设计作直接装载S2危险品于其内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间载体。
「试验压力」指为鑑定或重新鑑定压力气体容器而进行压力试验时对包装所须施加的压力。
「危险品的种类」3是藉以下资料的组合识別:
(a) 联合国编号/香港编号;
(b) 包装类別(如有的话);
(c) 正式运输名称;
(d) 类別;以及
(e) 次要危险性(如有的话)。
3 香港法例第295E章第3条。
「联合国编号」就附表2危险品而言,指在附表2第2或3部中列表的第1栏就该危险品指明的、前缀英文字母「UN」的编号。
「工作压力」指在参考温度为15°C时压缩气体注入压力气体容器后的稳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