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第 3.2 章 包装
3.2.1 |
法律规定 |
3.2.1.1 |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第2至7条订明包装的规定,载录如下:
2. 任何S2危险品不得与不相容的任何其他S2危险品一并包装,而不相容按工作守则指明为准。
3. S2危险品包装— (a) 须予设计、以合适物料制造及属某尺寸,以达致下述目的— (i) 在顾及包装内所载的S2危险品的性质及承受在贮存或运送时的一般风险的能力后,就该包装而言须属适当者;及 (ii) 须能保护该S2危险品,以防受到在贮存或运送时因不小心或意外产生的点燃或引爆;及 (b) 须保持良好状况及维修,並无腐蚀、污染或任何可令其性能受损的其他欠妥之处。
4. S2危险品包装须属工作守则(如适用的话)指明的尺寸。
5. S2危险品包装须遵照工作守则(如适用的话)指明的有关充注率充注。
6. S2危险品包装内充注S2危险品的程度,须令该包装内留有的空间或气隙不少于工作守则(如适用的话)指明的最少空间或气隙。
7. S2危险品包装须按照工作守则(如适用的话)指明的方法试验。 |
3.2.2 |
一般适用范围 |
3.2.2.1 | 本章因应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的规定,列明危险品包装的标准和指引,但不包括第2类危险品的包装。 |
3.2.2.2 | 必须注意的是,危险品的包装规定独立于危险品的领牌规定。包装规定规管危险品须如何包装,例如包装的尺寸及物料,而领牌规定则指何时须领有危险品牌照,例如当危险品分量超过豁免量时。因此,就贮存或运送危险品而言,须遵守的包装规定与领牌规定无关。 |
3.2.2.3 | 本章所述的规定不应视作已包罗相关法律规定须予涵盖的全部事项。 |
3.2.3 | 包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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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 |
基本包装说明(B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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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1 | 危险品一览表第7栏列出危险品的适用基本包装说明及基本包装说明之下的特別包装说明(SP)(如有的话),必须予以遵从。该等基本包装说明连同特別包装说明的详细内容载于本守则附录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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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2 | 基本包装说明就各种危险品的贮存和运送订明适当的包装种类[例如组合包装(内包装连同外包装)、单一包装、复合包装及气瓶(只限于基本包装说明BP209)],並附详细资料,包括合适物料、尺寸限制及其他规定。部分危险品的基本包装说明之下亦註明特別包装说明,是适用于该等危险品的附加包装规定。 |
3.2.3.1.3 |
若根据危险品的基本包装说明,组合包装属于适当包装,而在下述情况下,单独使用内包装(而不加组合包装的外包装)亦视作适当论:
(a) 运送危险品期间每一个种类的危险品均不超过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及该等危险品的总运送量不超过总豁免量;及 (b) 贮存危险品期间。 |
3.2.3.1.4 | 使用获消防处发牌/批准的贮槽贮存危险品亦属适当。 |
3.2.3.2 |
一般条文 |
3.2.3.2.1 | 包装须具足够的强度,在正常的处理情况下能承受通常遇到的震动和荷载。 |
3.2.3.2.2 | 包装表面不可沾有危险的残余物。 |
3.2.3.2.3 |
可能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内壁:
(a) 须不受该危险品影响或大幅弱化; (b) 不得产生危险效应(例如催化该危险品的反应或与该危险品产生反应); (c) 不得使该危险品在正常的贮存或运送情况下渗透包装而构成危险;以及 (d) 如有需要符合(a)至(c)的规定,此等内壁须加上适当涂料或处理剂。 |
3.2.3.2.4 | 危险品的分量如超过一般豁免量或总豁免量(视何者适用而定),且使用组合包装,运送时内包装加上外包装的方式须能使内包装不会破裂或其内载物不会洩漏到外包装,以及内、外包装不会被刺穿。容易损坏的内包装,例如以玻璃、瓷或某些塑胶物料制成者,须以适当的埝料稳固在外包装内;就算内载物洩漏,也不得令埝料及外包装的保护性能严重受损。 |
3.2.3.2.5 | 采用的埝料及吸收物料须属惰性,並与内载物的性质相容。 |
3.2.3.2.6 | 外包装的性质和厚度须能确保在运送期间,不会因摩擦产生任何可能改变内载物的化学稳定性並构成危险的热力。 |
3.2.3.2.7 | 充注液体的包装,须具适度的能力抵御在正常的贮存和运送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由于低沸点液体的蒸气压力通常较高,这类液体的容器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其强度足以承受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 |
3.2.3.2.8 |
固体物质在贮存和运送期间,若可能受到温度影响而变成液体,所用包装须亦能盛载该变成液态的物质。 |
3.2.3.2.9 | 盛载粉末状或颗粒状物质的包装须能防止筛漏,否则须加上衬埝。 |
3.2.3.2.10 | 若用冰作为冷却剂,不得影响包装的完整性。 |
3.2.3.2.11 | 下表列出的组合包装外包装、单一包装及复合包装的所有适当种类和相关的最大容量或最大净质量,适用于基本包装说明为BP003、BP302、BP406、BP412、BP601、BP602或BP804而当中未有指明最大净质量或容量的包装。 |
种类 | 物料 | 分类 |
最大容量 (公升) |
最大净质量 (公斤) |
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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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
桶顶不可拆装 |
450 | 400 |
桶顶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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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 |
桶顶不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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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顶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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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或铝以外的金属 |
桶顶不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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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顶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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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 |
不适用 |
450 | ||
塑料 |
桶顶不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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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顶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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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 |
不适用 |
250 | ||
罐 |
钢 |
罐顶不可拆装 |
60 | 120 |
罐顶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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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 |
罐顶不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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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顶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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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 |
罐顶不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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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顶可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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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 |
天然木 |
普通 |
不适用 | 400 |
箱壁防筛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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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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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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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纤维板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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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 |
泡沫塑料 |
60 | ||
坚硬塑料 |
400 | |||
钢、铝或其他金属 |
不适用 |
400 | ||
袋 |
纺织品 |
沒有内层衬料或涂料 |
不适用 | 50 |
防筛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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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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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织塑料 |
沒有内层衬料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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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筛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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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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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膜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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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
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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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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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包装 (塑胶物料) | ||||
塑料容器,外包装为钢桶 |
250 | 400 | ||
塑料容器,外包装为铝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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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容器,外包装为胶合板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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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容器,外包装为纤维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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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容器,外包装为塑料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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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容器,外包装为钢板条筐或箱 |
60 | 75 | ||
塑料容器,外包装为铝板条筐或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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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容器,外包装为木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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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容器,外包装为胶合板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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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容器,外包装为纤维板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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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容器,外包装为坚硬塑料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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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包装 (玻璃或瓷) | ||||
容器,外包装为钢桶 |
60 | 75 | ||
容器,外包装为钢板条筐或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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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外包装为铝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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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外包装为铝板条筐或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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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外包装为木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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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外包装为胶合板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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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外包装为柳条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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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外包装为纤维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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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外包装为纤维板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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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外包装为泡沫塑料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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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外包装为坚硬塑料包装 |
3.2.3.3 |
封口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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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1 | 包装的构造和封闭方式,须能防止在正常的处理情况下出现内载物可能因震动或温度、湿度或压力改变而流失的情况。包装须按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如有的话)封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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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2 | 包装如用以盛载经湿润或经稀释的物质,其封口装置须能确保物质所含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比在贮存和运送期间不低于香港法例第295E章及本守则第2.2章所订明限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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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3 |
包装如用作盛载具有以下特性的危险品,除非基本包装说明另有指明,否则须用气密封口:
(a) 释出易燃气体或蒸气; (b) 干燥时可能变成容易爆炸; (c) 释出毒性气体或蒸气; (d) 释出腐蚀性气体或蒸气;或 (e) 可能与空气产生危险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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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 |
排气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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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1 |
如因物质的正常分解,或因内载物释放气体(温度上升或其他原因所致)而可能发生超压的危险,但所释放的气体不会因其毒性、可燃性和排放量等因素构成危险,则应设置排气装置。排气口的设计须能防止在正常的处理情况下液体洩漏及外来物质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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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 |
充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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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1 | 充注危险品的包装须保持良好状况及维修,並无腐蚀、污染或其他欠妥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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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2 |
如把液体注入包装,必须留有足够的气隙,确保液体因温度变化而膨胀时不会洩漏或导致包装永久变形。充注温度如为15°C,除非基本包装说明另有指明,否则须按下表釐定最少气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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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 |
混合包装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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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1 |
若有多个种类的危险品,而根据本守则2.3.3所述,各互不相容,则不得一并包装,除非符合以下情况:
(a) 贮存期间,每一个种类的危险品均不超过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工业豁免量/特別豁免量(视何者适用而定)及该等危险品的总贮存量不超过总豁免量;或 (b) 运送期间,每一个种类的危险品均不超过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及该等危险品的总运送量不超过总豁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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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2 |
原则上,危险品若会与其他危险品或物品产生危险反应並导致以下情况,则不得与之放在同一个外包装内一并包装:
(a) 燃烧及/或释出大量热力; (b) 释出易燃、毒性或致窒息气体; (c) 形成腐蚀性物质;或 (d) 形成不稳定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