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第 3.3 章 标记
3.3.1 |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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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第10至12条订明标记的规定,载录如下:
10. 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的外表面须以可阅读方式标明下述所有资料— (a) 载于该S2危险品包装内每一种类S2危险品的联合国编号及(如属S2第3A类危险品)香港编号; (b) 载于该S2危险品包装内每一种类S2危险品的中文或英文正式运输名称或真实名称(工作守则指明者)。
11. 本附表第10条指明的资料所采用的标记方式,须使该等资料即使暴露于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识。
12. 如有下述情况,本附表第10条不适用于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 (a) 该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是透明的;及 (b) 在紧接该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内的有关S2危险品包装— (i) 是遵照本附表第10条标明的;及 (ii) 可从外面见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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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一般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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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 本章因应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的规定,列明危险品标记的标准和指引。各类危险品的联合国编号/香港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分別载于危险品一览表第1和第2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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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标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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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1 |
危险品包装上的标记须包含下述资料:
(a) 就第3A类危险品而言,香港编号(即H301)和危险品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即正式运输名称或真实名称);或 (b) 就其他危险品而言,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即危险品一览表第1栏指明的一组四位数字,前缀英文字母「UN」)和危险品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即正式运输名称或真实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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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2 |
如有多个种类的危险品包装在同一包装内,须展示每一个种类危险品的资料,但若联合国编号/香港编号或名称相同,则不必重复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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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3 |
标记危险品名称时,须遵从以下规定:
(a) 正式运输名称指危险品一览表第2栏对危险品的描述[加上构成名称一部分的数字、希腊字母、仲(sec)、叔(tert)、间(m)、正(n)、邻(o)、对(p)]。主要的正式运输名称之后或会有另一个在圆括号内标示的正式运输名称[例如:UN 1982 四氟甲烷(亦称为制冷气体R14)]。在这情况下,标记主要的正式运输名称或另一个正式运输名称,皆可接受。
例如 UN 1982 四氟甲烷 或 UN 1982 制冷气体 R14;
(b) 假如危险品一览表第2栏的正式运输名称是由几种截然不同的名称组合而成,並用「或」字分隔开(例如:UN 1381 白磷或黄磷,干的或浸在水中或溶液中),即表示此条目可能包含多于一种物质。在这情况下,只须标记最适当的名称,即该危险品的实际状态。例如,从下列正式运输名称中选取最适当者作为标记:
UN 1381 白磷,干的 UN 1381 白磷,浸在水中 UN 1381 白磷,浸在溶液中 UN 1381 黄磷,干的 UN 1381 黄磷,浸在水中 UN 1381 黄磷,浸在溶液中;
另一例子:UN 2793 黑色金属的镗屑、刨屑、旋屑或切屑从下列正式运输名称中选取最适当者作为标记:
UN 2793 黑色金属的镗屑 UN 2793 黑色金属的刨屑 UN 2793 黑色金属的旋屑 UN 2793 黑色金属的切屑;
(c) 除正式运输名称外,标记危险品的「真实名称」亦可接受。「真实名称」可以是科学技术手册、期刊和教科书现时采用的公认化学名称或其他名称,又或业界和公众因应该危险品用途所普遍使用和明白的名称。「真实名称」的例子列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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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
标记的展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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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1 |
所有标记均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可从外面轻易见到及阅读; (b) 即使暴露于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识; (c) 展示在包装的外表面上的对比颜色的背景上; (d) 以竖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e) 展示的位置不会被包装的任何部分或附连物或任何其他标籤或标记覆盖或遮挡;以及 (f) 不与其他可令其作用大减的标籤或标记放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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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2 | 所有标记均须在最外层包装的外表面展示,如最外层包装是透明的,可在紧接该最外层包装内的包装上展示,並须符合上文3.3.3.2.1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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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 | 标记的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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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1 |
在不同尺寸的包裹上展示的标记,其英文字母/中文字(即危险品的联合国编号、香港编号和名称)须最少有以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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