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第 3.4 章 标籤
3.4.1 | 法律规定 |
3.4.1.1 |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 第14、17、20、21、22及23条订明危险品标籤的展示方式和尺寸的规定,载录如下:
14. 标籤— (a) 须以竖直或水平位置妥善附连或张贴于有关S2危险品包装的外表面; (b) 须展示在该包装的外表面上的对比颜色的背景上,如标籤未能展示在对比颜色的背景上,则须有虚缐或实缐外框;及 (c) 即使暴露于露天及水,须仍可清楚辨识。
17. 如有下述情况,本附表第13、15及16条不适用于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 (a) 该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是透明的;及 (b) 在紧接该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内的有关S2危险品包装— (i) 是遵照本附表第13、15或16条(视何者适合而定)附有标籤的;及 (ii) 可从外面见到。
20. 标籤须以竖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21. 标籤— (a) 须为方形,每边最小长度为100毫米(最小尺寸);及 (b) 如因S2危险品包装的尺寸或形状而不能展示最小尺寸—则在顾及该包装的尺寸或形状后,该标籤须有适合该包装的合理尺寸,且须保持清楚可见及可阅读。
22. 如本分部及本部第2分部的有关图形均无示明标籤某特征的特定尺寸,则该特征须符合该图形所显示的合适比例。如标籤的尺寸与最小尺寸不同,则该标籤上的每一特征的尺寸须按比例调整。
23. 在标籤中央提供工作守则指明的关乎S2危险品的正确文字描述,属非强制的。 |
3.4.1.2 |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 第13、15、16、18及19条订明须展示何种危险品标籤的规定,附表6第3部第2分部则订明危险品标籤的格式。30
30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第3部第2分部规定的订明危险品标籤倘与3.4.3.4.所示的标籤范例互相牴触,概以订明危险品标籤为准。为免生疑问,现阐明香港法例第295G章所指的第9A类危险品无须附有危险品标籤。附表6有关须展示何种标籤的各项条文内容载录如下: 13. 就载于S2危险品包装内的S2危险品而言,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的外表面,须附有采用下述图形格式及符合本部第3分部指明的有关规格的标籤— (a) 如属S2第2.1类危险品-第1a或1b号图形; (b) 如属S2第2.2类危险品-第2a或2b号图形; (c) 如属S2第2.3类危险品-第3号图形; (d) 如属S2第3类危险品或S2第3A类危险品-第4a或4b号图形; (e) 如属S2第4.1类危险品-第5号图形; (f) 如属S2第4.2类危险品-第6号图形; (g) 如属S2第4.3类危险品-第7a或7b号图形; (h) 如属S2第5.1类危险品-第8号图形; (i) 如属S2第5.2类危险品-第9a或9b号图形; (j) 如属S2第6.1类危险品-第10号图形; (k) 如属S2第8类危险品-第11号图形; (l) 如属S2第9类危险品-第12号图形。 15. 如1个种类的S2危险品的次要危险性只藉一个数字指明,则就该次要危险性指明的数字须视为该S2危险品的类別数字,而有关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的外表面,亦须附有符合根据本附表第13条就该类別数字所规定的有关图形的标籤。 16. 如1个种类的S2危险品的次要危险性藉多于一个数字指明,则就该次要危险性指明的数字须视为该S2危险品的类別数字,而有关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的外表面,亦须附有所有符合根据本附表第13条就该等类別数字所规定的有关图形的标籤。 18. 除本附表第19条另有规定外,如包装在同一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内的S2危险品属于2个或多于2个种类,则须遵照本附表第13、15或16条(视何者适合而定),在有关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的外表面,附有关乎每一种类S2危险品的标籤。 19. 如包装在同一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内的S2危险品属于2个或多于2个种类,且施行本附表第13、15、16及18条导致有关类別数字有任何重叠,则该最外层S2危险品包装的外表面,只须附有关乎该等种类S2危险品之中不同类別数字的标籤。 |
3.4.2 |
一般适用范围 |
3.4.2.1 | 本章因应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的规定,列明危险品标籤的标准和指引。 |
3.4.3 | 标籤规定 |
3.4.3.1 | 选择危险品标籤 |
3.4.3.1.1 | 危险品包裹上须按包装内危险品在危险品一览表第3栏指明的类別和第4栏指明的所有次要危险性(如有的话),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籤。 |
3.4.3.1.2 | 如有多个种类的危险品包装在同一包装内,须按每一个种类危险品的类別和其所有次要危险性(如有的话)展示相应的危险品标籤,但若标籤相同,例如危险品属于同一类別,或具有相同的次要危险性,则不必重复展示。 |
3.4.3.2 |
危险品标籤的展示方式 |
3.4.3.2.1 |
每个标籤须以下列方式展示,方为妥当:
(a) 可从外面轻易见到; (b) 即使暴露于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识; (c) 展示在包装的外表面上的对比颜色的背景上,如标籤未能展示在对比颜色的背景上,则须有虚缐或实缐外框; (d) 在竖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e) 展示的位置不会被包装的任何部分或附连物或任何其他标籤或标记覆盖或遮挡;以及 (f) 不与其他可令其作用大减的标籤或标记放在一起。 |
3.4.3.2.2 |
所有标籤均须在最外层包装的外表面展示,如最外层包装是透明的,可在紧接该最外层包装内的包装上展示,並须符合上文3.4.3.2.1的规定。 |
3.4.3.2.3 | 如包裹形状不规则,或体积细小,无法妥当张贴标籤,可用一个标籤牌或其他适当方法,将标籤牢固地扣在包装上。 |
3.4.3.3 | 危险品标籤的规格和格式 |
3.4.3.3.1 | 每个标籤均须为方形,每边最小长度为100 毫米(最小尺寸)。如因包装的尺寸或形状而不能展示最小尺寸,则在顾及该包装的尺寸或形状后,该标籤须有适合该包装的合理尺寸,且须保持清楚可见及可阅读。如标籤的尺寸与最小尺寸不同,则该标籤上的每一特征的尺寸须按比例调整。 |
3.4.3.3.2 |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第3部订明不同危险品类別的标籤格式,包括颜色、符号、数字、一般格式;至于标籤上的特征,除非有示明其特定尺寸,否则所有特征须符合所显示的合适比例。标籤的格式须符合第295G章的规定,或者与3.4.3.4的标籤范例一致,附有正确的中文和/或英文描述,显示各类別危险品的危险性和次要危险性。 |
3.4.3.4 |
标籤范例
|
类別/ 次要危险性 |
第295G章 附表6 |
标籤范例 | ||
附中文描述 | 附英文描述 | 附中英文描述 | ||
2.1 易燃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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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易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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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毒性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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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易燃液体和 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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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态减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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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易于自燃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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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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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氧化性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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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有机过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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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毒性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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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腐蚀性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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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杂项危险物质 或物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