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第 2.1 章 一般条文
2.1.1 |
类別、正式运输名称和包装类別
危险品如具有某一危险品类別的危险性,即划入该类別及其所属的包装类別(如适用的话)。就《危险品条例》而言,危险品是指列于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的物质。该表列明各危险品的联合国编号/香港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並附有适当的类別、次要危险性和包装类別(如适用的话)等资料,以作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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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
类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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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1 |
受香港法例第295E章规管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根据其危险性或最主要危险性分別划入不同类別。该些类別如下:
第2类:气体 - 第2.1类:易燃气体 - 第2.2类:非易燃及无毒性气体 - 第2.3类: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3A类:闪点超过60°C(密封杯试验)的柴油、燃油或炉油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及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第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态减敏爆炸品和聚合物质 - 第4.2类:易于自燃的物质 -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 第5.1类:氧化性物质 -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1类:毒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或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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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
正式运输名称 |
2.1.1.2.1 |
危险品按其危险性类別和成分而编配联合国编号/香港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正如危险品一览表所列者。 |
2.1.1.2.2 |
具名列出的危险品须以危险品一览表所列的正式运输名称识別。该等危险品可能含有不影响其分类的技术性杂质(例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或用作稳定或其他目的之添加剂。不过,具名列出的危险品,若其含有的技术性杂质或用作稳定或其他目的之添加剂会影响其分类,则须视为混合物或溶液。至于未有具名列出的危险品,则归入「类属」或「未另作规定的」条目,以作识別。 |
2.1.1.2.3 |
正式运输名称分为下述四类:
(a) 单一条目,适用于定义明确的物质: 例如 UN 1090 丙酮 UN 1194 亚硝酸乙酯溶液;
(b) 类属条目,适用于定义明确的一组物质: 例如 UN 1133 粘合剂 UN 1266 香料制品 UN 3101 液态B型有机过氧化物;
(c) 「未另作规定的」特定条目,适用于一组具有某一化学或技术特性的物质: 例如 UN 1477 无机硝酸盐,未另作规定的 UN 1987 醇类,未另作规定的
(d) 「未另作规定的」一般条目,适用于一组符合一个或多个危险性类別标准的物质: 例如 UN 1325 有机易燃固体,未另作规定的 UN 1993 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 |
2.1.1.2.4 |
在危险品一览表中沒有具名列出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液体,须归入最能适当描述该物质的「类属」或「未另作规定的」条目。意思即是,如该物质不能归入(b)类条目,才归入(c)类,而不能归入(b)或(c)类者,才划入(d)类。 |
2.1.1.2.5 |
假如试验数据显示,危险品一览表内以正式运输名称列出的某一物质不符合表内指明的任何危险性或次要危险性的分类标准,则该物质可:
(a) 归入能反映所有危险性的最适当类属或「未另作规定的」条目;或 (b) 沿用该危险品条目同一的联合国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但须按需要附加该物质危险性的资料,以反映其他的次要危险性,前题是该物质的首要危险性类別维持不变,而且通常适用于具有此种危险性组合的物质的任何其他条件(如限定数量等),须与适用于该危险品的条件相同。 |
2.1.1.3 |
包装类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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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1 |
第2、第3A、第5.2和第4.1类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大部分物质均按其危险程度划入三个包装类別,並在危险品一览表内的对应栏目标示:
包装类別I: 高度危险的物质; 包装类別II: 中度危险的物质;以及 包装类別III: 轻度危险的物质。 |
2.1.1.3.2 |
物质所属的包装类別在危险品一览表第2栏标示。 |
2.1.1.3.3 |
某物质如具名列于危险品一览表内,则其类別、次要危险性,以及包装类別(如适用的话)就如该表所示。 |
2.1.1.3.4 |
危险品如符合多于一个危险品类別的定义标准,但沒有具名列于危险品一览表内,则根据2.1.2所订明的危险性先后顺序划定一个类別和一个或多于一个次要危险性。 |
2.1.2 |
危险性特质的先后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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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
具有多于一种危险性而沒有具名列于危险品一览表内的物质、混合物或溶液,其类別应按照下表来决定。具有多种危险性而在危险品一览表中沒有具名列出的物质,不论其各种危险性在本章所载的危险性先后顺序表中的先后顺序排列为何,其分类都是视乎表示这些危险性的包装类別而定,当中最严格者为先。以下物质的危险性特质先后顺序並沒有在2.1.2.3的危险性先后顺序表中显示,因为排序上总以这些首要特质为先:
(a) 第2类气体; (b)第3类液态减敏爆炸品; (c) 第4.1类的自反应物质和固态减敏爆炸品; (d) 第4.2类的发火物质; (e) 第5.2类的物质;以及 (f) 属于包装类別I吸入毒性的第6.1类物质(若是符合第8类标准的物质或制剂,而其粉尘和烟雾吸入毒性值(LC50)在包装类別I的范围内,但其口服或皮肤接触毒性仅在包装类別III的范围内或低于该范围,则属例外;此等物质或制剂应归入第8类)。 |
2.1.2.2 |
危险性先后顺序表显示何种危险性须视为首要危险性。表中栏列横直相交点所见的类別为主首要危险性,其余类別为次要危险性。与物质、混合物或溶液相关的每种危险性应归入何种包装类別,须参照适当的标准决定。由此显示的最严格包装类別,就是该物质、混合物或溶液的包装类別。 |
2.1.2.3 |
危险性先后顺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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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补充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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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 |
在附录1至附录3的危险品一览表第6栏,部分危险品会註明有补充附註(SN),该等补充附註的涵义载列于附录4。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论危险品分量为何,该等补充附註也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