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

管制

本處的角色

 

作為香港陸上危險品的監管當局,本處根據下列條例及兩條附屬法例規管危險品,這些法例列明了本處的職權、角色及危險品規管制度的詳情。

 

 

  • 第295章《危險品條例》;
  • 第295E章《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及
  • 第295G章《危險品(管制)規例》。

 

1 以下連結將連接到本處的網站頁面「什麼是危險品」。

https://es.hkfsd.gov.hk/dg/zh-hant/what_is_dg/textual_introduction/

 

 

規管目標

 

本處的規管目標是:

 

  • 提升香港在製造、運送、貯存及使用危險品方面的安全;及
  • 在不影響安全的大前提下,利便業界運作及公眾日常使用危險品。

 

 

本處的規管範圍

 

本處是陸上各類危險品的監管當局,第51章2《氣體安全條例》列明的氣體,及由土木工程拓展署規管的附表1危險品除外。海事處是海上和貨櫃碼頭危險品的監管當局。

 

本處的監管工作可分為五個範疇。

 

  • 附表2危險品在陸上的製造;
  • 附表2危險品在陸上的貯存及使用;
  • 第2類及第3/3A類危險品在陸上的運送;
  • 第9A類危險品在陸上的貯存;及
  • 附表2危險品在陸上的包裝、標記及標籤。

 

2第51章《氣體安全條例》列明的氣體由機電工程署管制。

 

 

香港危險品規管制度的歷史及發展

 

《危險品條例》於1956年制定,當時國際上沒有一致的制度規管危險品的分類、運輸、包裝、標記及標籤。

 

其後,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轄下的一個專家委員會已制定一套制度,讓有關國際組織就危險品的分類及運輸事宜訂定適用於不同情況的國際守則。

 

我們的主要貿易伙伴均已參照這些守則,逐步修訂本身的危險品規管制度,使之與國際守則一致。當中《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就是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制定的管制系統為基礎而訂定的,並在世界上獲廣泛認受。

 

為此,我們為《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分階段作出修訂,使本港的危險品分類系統與普遍採用的國際標準一致,令業界不用同時遵從分別用於本港和海外兩套不同的規定。

 

下表概述了《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更新及改進。

 

1956  2002 2012 2021

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

2002年危險品(修訂)條例 

   

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

(第295A章)

 

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

(第295E章)

2021年〈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修訂)規例

危險品(一般)規例

(第295B章)

   

危險品(管制)規例

(第295G章)

危險品(船運)規例

(第295C章)

 

2012年危險品(船運)規例

(第295F章)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第295D章)

     
      2021年危險品 (雜項修訂)條例

 

 

香港大部分危險品都是經海路進出口。由2022年3月31日起,本港的危險品分類系統及包裝、標記及標籤要求都會與《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接軌。

 

由於《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每兩年會更新一次,根據《危險品條例》第5AA條,保安局局長獲授權修訂條例下規例中的附表,以簡化未來定期更新附屬法例技術細節(如危險品清單及豁免量等)的過程,令規管制度更為貼近科技發展及香港市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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