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

第 6.1 章 装卸期间预防静电的措施

6.1.1 - 6.1.4
6.1.1

法律规定

 

 

6.1.1.1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35条:

 

(1) 在把下述危险品装上持牌车辆上的贮槽或液罐货柜时,或在把下述危险品从该车辆上的贮槽或液罐货柜卸下时,须采取工作守则为施行本款所指明的足够预防措施以防静电积聚︰上述危险品为S2第2.1类危险品、S2第3类危险品或S2第3A类危险品。

 

(2) 如第(1)款遭违反,控制或操作有关装卸工作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6.1.2

一般适用范围

 

 

6.1.2.1

为施行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35条,本章订明在持牌车辆上的贮槽或液罐货柜装卸危险品之前及期间所须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防静电积聚。这些措施适用于固定在装载第2.1、第3或第3A类危险品的持牌车辆上的贮槽或由这类持牌车辆运载的液罐货柜。

 

6.1.2.2

本部指明的预防措施是用以防止静电在持牌车辆上积聚。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事宜,须参考其他相关法例及规例。

 

6.1.2.3

静电是潜在的火源,在易燃空气中可能会引致起火或爆炸。静电可在以下情况积聚起来:

 

(a) 持牌车辆在行程中移动;

(b) 危险品在装卸期间移动;以及

(c)  工人在装卸期间移动。

 

6.1.2.4

静电的产生会因液态危险品的导电性32而异。危险品的导电性越低,静电的产生速度越快,反之,前者越高,后者越慢。为减少静电的产生,可使用除静电添加剂,提高危险品的导电性。

 

32 根据IEC TS 60079-32-1:2013/A1:2017或同等规格的准则,液体的导电性分为高、中和低。

 

6.1.3

 预防措施

 

 

6.1.3.1

持牌车辆须备有接地电缐,並在危险品装卸前连接到接地终端,予以足够接地。接地电缐的电阻不得多于10欧姆(Ω)。除了连接接地电缐外,在持牌车辆卸下危险品期间,如果车辆的防静电轮胎一直接触着洩漏电阻介乎1兆欧姆(MΩ)至100兆欧姆(MΩ)(水泥或钢格网等传统地板用料已有足够的导电性)的除静电地板,亦可达到接地效果。为维持除静电效果,不可在地板涂上绝缘油漆或铺上橡胶埝或塑胶片。

 

6.1.3.2

用于处理危险品的贮槽或液罐货柜、持牌车辆的底盘、金属或导电组件及所有固定设备必须在导引静电上互相接合,以确保电路的连续性。贮槽或液罐货柜内不可有导电或助长火花产生的松散物品。

 

6.1.3.3

持牌车辆的轮胎须属防静电类型,其电阻须符合英国标准BS 2050或同等规格,以防止静电在行程中积聚。

 

6.1.3.4   

装卸液态危险品时,应先采用每秒少于1米的较慢流量,直至注入管出口浸沒于该危险品的深度相等于注入管直径的两倍时,流量方可加快。装卸危险品期间,须限制其流量率,亦须尽量避免其溅起,以符合IEC TS 60079-32-1:2013/A1:2017或同等规格的规定,防止静电积聚。如装卸的危险品不是导电性低者(可使用除静电添加剂提高危险品的导电性),使用引力原理的方法,从持牌车辆卸下危险品亦可接受。

 

6.1.3.5

如有需要,参与装卸过程的工人须穿着IEC TS 60079-32-1:2013/A1:2017或同等规格指明的防静电/除静电衣物及鞋履。如装卸的危险品不是导电性低者(可使用除静电添加剂提高危险品的导电性),穿着符合ISO 20345: 2011、GB 21148-2020或同等规格的带电阻防静电鞋履亦可接受。工人不得在有易燃空气的环境中脱下或更换衣物,並须在开始装卸过程前确保自己做好接地措施。工人不得佩戴任何可能引发静电放电的饰物,例如有尖角的金属。

 

6.1.4

转换装载物33

 

 

6.1.4.1

必须注意的是,转换装载物引致起火或爆炸的风险高,因此,在尚未将贮槽或液罐货柜妥善清洁和去除当中的气体前,不得进行此程序,除非属以下情况:

 

(a) 将会装载的危险品不是导电性低者(可使用除静电添加剂提高危险品的导电性);

(b) 贮槽或液罐货柜曾经运送的危险品的残余物已清除;

(c) 所使用的是从底部装上的方法,能避免危险品溅起;以及

(d) 装载速率有所限制,能减少静电的产生。

 

33 根据NFPA  77,转换装载物是指把闪点高而导电性低的液体(例如柴油)装上曾经装载闪点低的液体(例如汽油)的贮槽或液罐货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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