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

第 3.1 章 包装、标记及标籤的一般条文

3.1.1-3.1.3
3.1.1 背景
   
3.1.1.1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1)条,危险品在贮存或运送期间须符合该章附表6订明的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本部列明所有危险品的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但不包括第2类危险品的包装规定,有关的规定在本守则第四部订明。

 

3.1.2

法律规定

 

 

3.1.2.1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条:

 

(1) 除非附表6指明的有关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就S2危险品已获符合,否则任何人不得贮存或运送该S2危险品,或致使或准许他人贮存或运送该S2危险品。

 

(2) 如附表6第3部第2分部所订明的2个标籤具有相同的图形号数但随后的字母不同,则附表6第13条提述的「标籤」须理解为提述其中一个该等标籤。

 

(3) 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3.1.3 一般适用范围及豁免项目
   
3.1.3.1 危险品的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分別载于本部第3.2、3.3及3.4章。

 

3.1.3.2 

第142条订明的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不适用于消费装的危险品、UN 3065酒精饮料、盛载于获准贮槽内的第3A类危险品及构成某机器一部分的危险品。28为识別消费装的危险品,危险品一览表第9栏指明了危险品的最大包装容量。

 
28 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0条—第三部不适用于:

(a) 消费装的S2危险品;

(b) 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部指明的联合国编号为UN 3065的S2危险品;

(c)  在获准贮槽内的S2第3A类危险品;或

(d)  符合以下说明的S2危险品—

        (i) 盛载于永久设置在某机器中並构成该机器一部分的容器内的;以及

        (ii) 用于(或拟用于)促使该机器发挥正常功能的S2危险品。

 

3.1.3.3

第142条所指的有关标记及标籤规定不适用于限量装的危险品29。为识別限量装的危险品,危险品一览表第8栏指明了危险品的有限数量。

 
29 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1条—

      第142条所指的有关标记及标籤规定不适用于限量装的S2危险品。

 

3.1.3.4 危险品如遵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包装,並加上标记及标籤,会视作已符合香港法例第295G章有关包装、标记及标籤的规定。不过,如属第2类危险品,仍须遵守该章第145条订明的特別包装规定(即压力气体容器的批准及定期试验规定)。此外,由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沒有提及第3A类危险品,故这类危险品须遵守香港法例第295G章订明的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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