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管制

主要内容

第 1.1 章 涵盖和适用范围

1.1.1

编辑结构

 

1.1.1.1

本守则分为第一至第六部,每部细分为章,每章再分条和项,当中各段落的编号依部、章、条、项顺序组成,例如第二部第1章第5条,编号为「2.1.5」。

 

1.1.2

涵盖范围

 

1.1.2.1

本守则就香港法例第295E章《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附表2所指明的香港陆上危险品载述详细的技术说明和规定,内容涵盖:

 

(a) 危险品的定义和分类及合并贮存的限制;
(b) 危险品的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
(c) 第2类危险品的特別包装规定;
(d) 曾用作贮存危险品的贮槽的解除运作;以及
(e) 运送第2、第3及第3A类危险品的安全预防措施。

 

1.1.2.2 在执行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时,本守则的条文会予考虑。关于该法例的内容,详见电子版香港法例,网址为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1.1.3

适用范围

 

1.1.3.1

若本守则的条文与《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有任何牴触之处,概以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为准。

 

1.1.3.2

若有必要援用某项标准,而该标准与本守则的条文有任何牴触之处,概以本守则为准。

 

1.1.3.3

危险品的分类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为参考依据,以便与国际危险品分类制度一致。然而,在该规则中分类为危险品的化学品或物质,並非全部受消防处规管。一般而言,根据《危险品条例》,下列化学品种类或物质並不受消防处规管:

 

- 弹药或炸弹
- 电池或燃料电池
- 高温物质
- 危害环境/健康的物质
- 灭火筒
- 受香港法例第51章规管的气体(例如煤气、石油气、 天然气等)
- 感染性物质
- 含有危险品的机器、设备或物品
- 药物、植物、动物或食物
- 无加压气体
- 除害剂/除虫剂
- 放射性物料
- 在火中会释出有害物质的物质

 

1.1.3.4

1.1.3.3所列者並不包括全部资料,如需详细的说明,请参阅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

 

1.1.4

消防处处长的酌情权

 

1.1.4.1 遵照本守则的订明条文而行,可视为符合《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规定的可靠方法。不过,世界科技发展一日千里,就个別危险品而言,消防处处长如认为有必要更改本守则任何规定,可透过增设或取代条文,又或放宽或收紧本守则任何规定,以便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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