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

第 6.1 章 裝卸期間預防靜電的措施

6.1.1 - 6.1.4
6.1.1

法律規定

 

 

6.1.1.1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35條:

 

(1) 在把下述危險品裝上持牌車輛上的貯槽或液罐貨櫃時,或在把下述危險品從該車輛上的貯槽或液罐貨櫃卸下時,須採取工作守則為施行本款所指明的足夠預防措施以防靜電積聚︰上述危險品為S2第2.1類危險品、S2第3類危險品或S2第3A類危險品。

 

(2) 如第(1)款遭違反,控制或操作有關裝卸工作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6.1.2

一般適用範圍

 

 

6.1.2.1

為施行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35條,本章訂明在持牌車輛上的貯槽或液罐貨櫃裝卸危險品之前及期間所須採取的預防措施,以防靜電積聚。這些措施適用於固定在裝載第2.1、第3或第3A類危險品的持牌車輛上的貯槽或由這類持牌車輛運載的液罐貨櫃。

 

6.1.2.2

本部指明的預防措施是用以防止靜電在持牌車輛上積聚。至於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事宜,須參考其他相關法例及規例。

 

6.1.2.3

靜電是潛在的火源,在易燃空氣中可能會引致起火或爆炸。靜電可在以下情況積聚起來:

 

(a) 持牌車輛在行程中移動;

(b) 危險品在裝卸期間移動;以及

(c)  工人在裝卸期間移動。

 

6.1.2.4

靜電的產生會因液態危險品的導電性32而異。危險品的導電性越低,靜電的產生速度越快,反之,前者越高,後者越慢。為減少靜電的產生,可使用除靜電添加劑,提高危險品的導電性。

 

32 根據IEC TS 60079-32-1:2013/A1:2017或同等規格的準則,液體的導電性分為高、中和低。

 

6.1.3

 預防措施

 

 

6.1.3.1

持牌車輛須備有接地電線,並在危險品裝卸前連接到接地終端,予以足夠接地。接地電線的電阻不得多於10歐姆(Ω)。除了連接接地電線外,在持牌車輛卸下危險品期間,如果車輛的防靜電輪胎一直接觸着洩漏電阻介乎1兆歐姆(MΩ)至100兆歐姆(MΩ)(水泥或鋼格網等傳統地板用料已有足夠的導電性)的除靜電地板,亦可達到接地效果。為維持除靜電效果,不可在地板塗上絕緣油漆或鋪上橡膠墊或塑膠片。

 

6.1.3.2

用於處理危險品的貯槽或液罐貨櫃、持牌車輛的底盤、金屬或導電組件及所有固定設備必須在導引靜電上互相接合,以確保電路的連續性。貯槽或液罐貨櫃內不可有導電或助長火花產生的鬆散物品。

 

6.1.3.3

持牌車輛的輪胎須屬防靜電類型,其電阻須符合英國標準BS 2050或同等規格,以防止靜電在行程中積聚。

 

6.1.3.4   

裝卸液態危險品時,應先採用每秒少於1米的較慢流量,直至注入管出口浸沒於該危險品的深度相等於注入管直徑的兩倍時,流量方可加快。裝卸危險品期間,須限制其流量率,亦須盡量避免其濺起,以符合IEC TS 60079-32-1:2013/A1:2017或同等規格的規定,防止靜電積聚。如裝卸的危險品不是導電性低者(可使用除靜電添加劑提高危險品的導電性),使用引力原理的方法,從持牌車輛卸下危險品亦可接受。

 

6.1.3.5

如有需要,參與裝卸過程的工人須穿着IEC TS 60079-32-1:2013/A1:2017或同等規格指明的防靜電/除靜電衣物及鞋履。如裝卸的危險品不是導電性低者(可使用除靜電添加劑提高危險品的導電性),穿着符合ISO 20345: 2011、GB 21148-2020或同等規格的帶電阻防靜電鞋履亦可接受。工人不得在有易燃空氣的環境中脫下或更換衣物,並須在開始裝卸過程前確保自己做好接地措施。工人不得佩戴任何可能引發靜電放電的飾物,例如有尖角的金屬。

 

6.1.4

轉換裝載物33

 

 

6.1.4.1

必須注意的是,轉換裝載物引致起火或爆炸的風險高,因此,在尚未將貯槽或液罐貨櫃妥善清潔和去除當中的氣體前,不得進行此程序,除非屬以下情況:

 

(a) 將會裝載的危險品不是導電性低者(可使用除靜電添加劑提高危險品的導電性);

(b) 貯槽或液罐貨櫃曾經運送的危險品的殘餘物已清除;

(c) 所使用的是從底部裝上的方法,能避免危險品濺起;以及

(d) 裝載速率有所限制,能減少靜電的產生。

 

33 根據NFPA  77,轉換裝載物是指把閃點高而導電性低的液體(例如柴油)裝上曾經裝載閃點低的液體(例如汽油)的貯槽或液罐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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