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

第 4.1 章 壓力氣體容器的包裝

4.1

4.1.1

背景
   
4.1.1.1 盛載第2類危險品的壓力氣體容器須遵從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條訂明的包裝、標記和標籤規定,以及該章第145條訂明的特別包裝規定。本部因應盛載第2類危險品的壓力氣體容器的包裝規定(包括充注率要求)和特別包裝規定提供實務指引,以助業界遵從這些規定。
   
4.1.1.2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6條,壓力氣體容器如在香港使用,容器的擁有人須備存試驗和檢查的記錄。

   
4.1.2

法律規定

   
4.1.2.1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1)條:

 

除非附表6指明的有關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就S2危險品已獲符合,否則任何人不得貯存或運送該S2危險品,或致使或准許他人貯存或運送該S2危險品。

   
4.1.2.2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3)條: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4.1.3

一般適用範圍

 

 

4.1.3.1

為施行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1)條的規定,本章列明盛載第2類危險品的壓力氣體容器的包裝規定。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0條,本章不適用於消費裝的危險品,以及盛載於構成某機器一部分的容器內的危險品。

 

 

4.1.4

包裝規定

 

 

4.1.4.1

基本包裝說明(BP)

 

 

4.1.4.1.1

危險品一覽表第7欄列出危險品的適用基本包裝說明,必須遵從。該等基本包裝說明連同特別包裝說明(SP)的詳細內容載於本守則附錄5。

 

 

4.1.4.2

構造及設計

 

 

4.1.4.2.1

壓力氣體容器的構造和封閉方式,須能防止在正常的處理情況下出現內載物可能因震動或溫度、濕度或壓力改變而流失或洩漏的情況。

 

 

4.1.4.2.2

壓力氣體容器及其附屬裝置的設計、製造、試驗和配備,須使其在正常的處理情況下能承受可能遇到的一切狀況,包括金屬疲勞。

 

 

4.1.4.2.3

壓力氣體容器的最低壁厚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製造容器時所按照的指明標準。

 

 

4.1.4.2.4

須避免讓不類同的金屬互相接觸,以防止電流作用導致損毁。

 

 

4.1.4.2.5

製造壓力氣體容器及其封口裝置的物料,須能防止出現脆裂和應力腐蝕破裂的情況。

 

 

4.1.4.2.6

壓力氣體容器與危險品直接接觸的部分:

 

(a) 須不受該危險品影響或大幅弱化;

(b) 不得產生危險效應(例如催化該危險品的反應或與該危險品產生反應);

(c) 不得使該危險品在正常的貯存或運送情況下滲透包裝而構成危險;以及

(d) 如有需要符合(a)至(c)項的規定,此等部分的內層須加上適當塗料或處理劑。

 

 

4.1.4.2.7

壓力氣體容器的閥門本身的設計和構造須能承受損壞而不會使內載物釋出,否則須予以保護,防止閥門受損而使容器的內載物釋出。危險品的分量如超過一般豁免量或總豁免量(視何者適用而定),運送時須採用以下方法:

 

(a) 在壓力氣體容器的頸位內裝置閥門,並用螺紋塞或蓋保護;

(b) 用蓋保護閥門。保護蓋須有橫切面面積足夠的排氣孔,萬一閥門漏氣,可讓氣體排走;

(c) 用護罩或防護裝置保護閥門;或

(d) 把壓力氣體容器放在框架內(例如用捆包方式)或加上外包裝運送。

 

 

4.1.4.3

第2類危險品的包裝

   
4.1.4.3.1

危險品的分量如超過一般豁免量或總豁免量(視何者適用而定),且放在容量為1公升或以下的壓力氣體容器內,運送時須加上外包裝;外包裝須以合適物料製造,並有足夠強度和完善設計,以切合包裝的容量及擬作的用途。外包裝亦須予以穩固或加上墊料,以防止運送期間當中的容器大幅移動。

 

 

4.1.4.3.2

使用外包裝時,壓力氣體容器須牢牢穩固在外包裝內。

 

 

4.1.4.3.3

若用冰作為冷卻劑,不得影響包裝的完整性。

   
4.1.4.3.4

若有多個種類的第2類危險品,而根據本守則2.3.3所述,各互不相容,則不得一併包裝,除非符合以下情況:

 

(a) 貯存期間,每一個種類的危險品均不超過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工業豁免量/特別豁免量(視何者適用而定)及該等危險品的總貯存量不超過總豁免量;或

(b) 運送期間,每一個種類的危險品均不超過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及該等危險品的總運送量不超過總豁免量。

 

 

4.1.4.3.5

就不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而言:

 

(a) 所盛載的危險品分量如超過一般豁免量或總豁免量(視何者適用而定),須放在外包裝內運送,例如放在箱或板條筐內,或放在托盤上並以收縮或拉伸膠膜包封;

(b) 不得用於盛載LC50值低於或等於每立方米200毫升的毒性氣體;以及

(c) 不得重注。

   
4.1.4.3.6

壓力氣體容器只可注入消防處批准該容器時所指明的氣體或氣體混合物,獲豁免審批的不可重注壓力氣體容器除外。

   
4.1.4.3.7 除非已採取必要的措施,使可重注壓力氣體容器可改作盛載其他氣體,否則這類容器不得注入另一種有別於先前所盛載的氣體或氣體混合物。
   
4.1.4.4

欠妥之處與維修

   
4.1.4.4.1

已充注的壓力氣體容器不得盛載任何氣體:

 

(a) 如果容器狀況不佳,例如洩漏;

(b) 如果容器受損的程度足以影響容器或其輔助設備的完整性;

(c) 除非容器及其輔助設備經檢查後確定性能良好;或

(d) 除非所需的證明、試驗記錄和充注標記均可閱讀。

   
4.1.4.4.2 壓力氣體容器的維修工作,須符合製造容器時所按照的有關製造和試驗要求的標準。壓力氣體容器如出現以下情況,不得予以維修重用(密封式低溫容器的外層除外):
 

(a) 有焊接裂痕或其他焊接欠妥之處;

(b) 容器壁有裂痕;或

(c) 容器壁、頂部或底部出現洩漏或物料有欠妥之處。

   
4.1.4.4.3

不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一經使用,不得予以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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