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

第 4.3 章 壓力氣體容器的特別包裝規定

4.3
 4.3.1

法律規定

 

 

4.3.1.1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5條:

 

(1)  任何人不得使用壓氣體容器盛載任何S22類危險品,除

(a) 該容器的種類屬經消防處處長批准適合盛載該S22類危險品

(b) 該容器已檢查或試驗,而檢查或試驗是

(i) 按照工作守則指明的標準進行;

(ii) 按工作守則指明的頻密程度進行;

(iii) 由獲消防處處長上述檢查或試驗目的所批准的人進行;及

(c) 該容器已通過該檢查或試驗。

 

(2)  如有下述情況,第(1)款不適用

(a) 壓力氣體容器(不論是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或不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盛載限量裝的S22類危險品;或

(b) 關乎不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的下述所有條件均獲符合

(i) 該容器按照工作守則指明的標準製造;

(ii) 符合下述其中一項

(A) S22類危險品直接載於該容器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間載體該容器的容水量不超過1公升;

(B) S21類危險品或S22.2類危險品直接載於該容器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間載體,且該危險品的壓力不超過35巴,而該容器的容水量不超過25公升;或

(C) S21類危險品或S22.2類危險品直接載於該容器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間載體,且該危險品的壓力超過35巴但不超過250巴,而該容器的容水量不超過5公升。

   
4.3.2

一般適用範圍

   
4.3.2.1

壓力氣體容器的特別包裝規定包括第145(1)(a)條有關必須取得消防處批准的規定和第145(1)(b)條有關必須檢查或試驗的規定。本章訂明:

 

(a) 不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所按照的製造標準,供作參照以符合第145(2)(b)(i)條有關可豁免遵從特別包裝規定所訂明的條件;以及

(b) 壓力氣體容器的檢查或試驗標準和頻密程度,以施行第145(1)(b)(i)及145(1)(b)(ii)條的規定。

   
4.3.2.2

要求批准使用壓力氣體容器的申請必須參照在消防處網站發布的相關指引,提交消防處的調查及研究組審核。

 

 

4.3.2.3

壓力氣體容器如符合第145(2)(a)或145(2)(b)條所訂明的條件,特別包裝規定便不適用。

 

 

4.3.3

不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的製造標準

 

 

4.3.3.1

為符合第145(2)(b)(i)條有關豁免遵從特別包裝規定所訂明的條件,不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須按照以下標準製造:

(a) GB 17268;

(b) ISO 11118; 或

(c) DOT 39。

 

 

4.3.3.2

除了上述指明的標準外,申請人亦可提交其他國家/國際標準,讓消防處考慮。

 

 

4.3.3.3

必須注意的是,不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除須符合第145(2)(b)(i)條訂明的條件外,亦須同時符合第145(2)(b)(ii)條訂明的任何一項條件,方可獲豁免而無須遵從特別包裝規定。

 

 

4.3.4

壓力氣體容器的檢查或試驗標準及頻密程度

 

 

4.3.4.1

凡是盛載第2類危險品的可重注壓力氣體容器,如非低溫容器,均須按照以下所述進行定期檢查及試驗:

               

(a) 檢查壓力氣體容器的外部狀況,並核實設備及外部標記;

(b) 檢查壓力氣體容器的內部狀況(例如:內部檢查、核實最低壁厚);

(c) 檢查螺紋是否有銹蝕跡象或裝置是否被移除;

(d) 依據附錄5的相應基本包裝說明所訂明的最小試驗壓力和最長試驗周期(如有的話),進行水壓試驗;

(e) 如有必要,進行合適試驗,以核實物料特性;以及

(f) 如輔助設備、其他配件及減壓裝置會繼續使用,須予檢查。

 

註1:如用氣體進行試驗在操作上不構成危險,可以此取代水壓試驗。

 

註2:上文(b)項所述的檢查及(d)項所述的水壓試驗,對於無縫鋼壓力氣體容器而言,可由符合EN ISO 16148:2016「氣瓶—可重注的無縫鋼氣瓶及管—為定期檢查和試驗進行的聲波發射檢驗及跟進超聲波檢驗」的程序代替。

 

註3:上文(b)項所述的檢查及(d)項所述的水壓試驗,對於無縫鋁合金壓力氣體容器而言,可由依據EN 1802:2002進行的超聲波檢驗代替;而對於無縫鋼壓力氣體容器而言,亦可由依據EN 1968:2002 + A1:2005進行的超聲波檢驗代替。)

 

 

4.3.4.2

對於盛載UN1001溶解乙炔及UN 3374乙炔,無溶劑的壓力氣體容器,除須檢查多孔物料的狀況(例如是否有裂縫、頂隙、鬆開及沉陷情況)外,只須按照上文(a)、(c)及(e)項所述進行檢查及試驗。

 

 

4.3.4.3

就第2類冷凍液化氣體而言,須按照附錄5的基本包裝說明BP203對密封式低溫容器進行定期檢查及試驗。

 

 

4.3.4.4

假如壓力氣體容器未能符合上述規定,可按照以下相應的壓力氣體容器設計標準所規定,進行訂明的檢查及試驗,但須經由消防處審核。遞交批准使用壓力氣體容器的申請時,須清楚說明檢查及試驗詳情。

(a) GB標準;

(b) DOT標準;

(c) ISO標準;

(d) AS標準;

(e) BS標準;或

(f) 任何其他國家/國際標準。

 

消防處審批壓力氣體容器時所批准的檢查及試驗細則,須予嚴格遵從。假如相關標準沒有指明特定的試驗頻密程度,便須遵照附錄5的相應基本包裝說明所述的頻密程度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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