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第 1.3 章 釋義
在本守則內,除另有指明外:
「總豁免量」1就貯存或運送多個種類的危險品而言,指以下分量:
貯存多個種類的危險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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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及特別處所 |
工業處所 |
第2類危險品 |
300公升 |
450公升 |
第3類危險品 |
100公升 |
150公升 |
第4、第5、第6.1、第8或第9類危險品 |
100公升(液體)/公斤(固體) |
1 000公升(液體)/公斤(固體) |
第5.1、第6.1或第8類特殊危險品 2 |
250公升(液體)/公斤(固體) |
1 000公升(液體)/公斤(固體) |
油漆物料 |
250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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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多個種類的危險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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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危險品 |
300公升(容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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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危險品 |
100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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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第5、第6.1、第8或第9類危險品 |
100公升(液體)/公斤(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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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第6.1或第8類特殊危險品 |
250公升(液體)/公斤(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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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物料 |
250公升 |
1 香港法例第295E章第10、13及17條。
2 第5.1類特殊危險品指:UN 1748、UN 2208、UN 2880、UN 3212、UN 3485、UN 3486 或UN 3487
第6.1類特殊危險品指:UN 1671、UN 2022、UN 2076、UN 2312、UN 2821、UN 3430 或 UN 3455
第8類特殊危險品指:UN 1791或UN 2693
「箱」指由金屬、木材、膠合板、再生木、纖維板、塑料或其他適當物料製成的完整矩形或多面體包裝。為了便於處理或開啓該箱等原因,又或為了符合分類規定,只要包裝的完整性無損,該箱可開有小洞。
「袋」指由紙、塑料膜、紡織品、梭織物料或其他適當物料製成的柔軟包裝。
香港法例第295E章」指《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
「香港法例第295G章」指《危險品(管制)規例》。
「組合包裝」指由固定在一個外包裝內的一個或多個內包裝組成的包裝組合。
「複合包裝」指由一個外包裝和一個內容器組成的包裝,其構造方式使內容器和外包裝形成一個完整包裝。該包裝一旦裝配,便成為一個單一整體,用於充注、貯存、運送和卸空等。
「消費裝」就S2危險品而言,指—
(a) 就預先包裝的附表2危險品而言—構成該預先包裝的附表2危險品一部分的容器的容量,不超過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9欄就該危險品指明的最大包裝容量(如有的話);或
(b) 就直接載於容器內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間載體的危險品而言—該容器的容量,不超過該列表的第9欄就該危險品指明的最大包裝容量(如有的話)。
「控制溫度」指某些物質(如有機過氧化物、自反應物質及相關物質)能長時間安全處理的最高溫度。
「危險品」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指明的危險品。
「危險品一覽表」指本守則附錄1、附錄2及附錄3的危險品一覽表。
「桶」指由金屬、纖維板、塑料、膠合板或其他適當物料製成而兩端為平面或凸面的圓柱形包裝。此定義還包括其他形狀的包裝,例如圓錐頸形包裝或提桶形包裝。木製琵琶桶及罐不屬於此定義範圍。
「有效封閉」指液體不會溢出的封口裝置。
「危急溫度」指必須採取應急措施的溫度。
「充注率」指:
(a) 就液化氣體及溶解氣體而言,在溫度為15°C時壓力氣體容器已注滿而適合使用的情況下,氣體的質量與水的質量比率;以及
(b) 就壓縮氣體而言,在壓力氣體容器內的工作壓力。
「閃點」是液體的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可點燃混合物的最低溫度。
「一般豁免量」就S2危險品而言,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5欄就該等危險品指明的分量。
「氣密封口」指蒸氣不會溢出的封口裝置。
「高壓液化氣體」指臨界溫度在-50°C至+65°C之間的氣體。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指國際海事組織頒布並不時作出修改或修訂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工業豁免量」就S2危險品而言,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6欄就該等危險品指明的分量。
「罐」指橫截面呈矩形或多邊形的金屬或塑料包裝。
「限量裝」就S2危險品而言,指—
(a) 就預先包裝的附表2危險品而言—構成該預先包裝的附表2危險品一部分的容器的容量,不超過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8欄就該危險品指明的有限數量(如有的話);或
(b) 就直接載於容器內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間載體的危險品而言—該容器的容量,不超過該列表的第8欄就該危險品指明的有限數量(如有的話)。
「低壓液化氣體」指臨界溫度在+65°C以上的氣體。
「最大容量」指容器或包裝的最大內部體積,以公升表示。
「最大淨質量」指單一包裝內載物的最大淨質量或多個內包裝及其內載物的最大合計質量,以公斤表示。
「不可重注的壓力氣體容器」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壓力氣體容器:
(a) 盛載或曾盛載S2第2類危險品;以及
(b) 並非構造或原意作再重新注入S2第2類危險品。
「包裹」指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及其內載物。
「包裝」及「S2危險品包裝」指任何接收、盛載或圍封S2危險品的容器(包括構成預先包裝的S2危險品一部分的容器)、貯槽或物料,但不包括任何運貨貨櫃、飛機貨櫃或車輛。
「壓力氣體容器」指使用作盛載受壓下的S2第2類危險品的容器(《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6章)第2(1)條所界定的鍋爐或壓力容器除外)。
「正式運輸名稱」指危險品一覽表第2欄對危險品的描述。用粗體字[加上構成名稱一部分的數字、希臘字母、仲(sec)、叔(tert)、間(m)、正(n)、鄰(o)、對(p)]標示。
「S2危險品」 指附表2危險品,即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指明的危險品。
「穩固封閉」指在正常的處理情況下,包裝的封閉方式可防止乾的內載物溢出。
「防篩漏包裝」指乾的內載物(包括微細的固體物質)不會滲漏出來的包裝。
「特別豁免量」就S2危險品而言,指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3或4部中列表的第7欄就該等危險品指明的分量。
「適當」就S2危險品包裝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包裝—
(a) 構造妥善以防止該S2危險品包裝的內載物的流失,但如為安全原因而設計將該包裝內的某些內載物釋出則除外;
(b) 狀況良好;
(c) 包裝的特性及構造可使其內壁不會因與內載物接觸而受不利影響;
(d) 能夠承受在貯存、處理或運送時的一般風險;以及
(e) 能夠承受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相當可能會在其內產生的任何壓力。
「貯槽」指用以裝載S2危險品的固定貯槽或貯存缸。
「液罐貨櫃」指可移動的運貨貨櫃,而該貨櫃設計作直接裝載S2危險品於其內而沒有任何形式的中間載體。
「試驗壓力」指為鑑定或重新鑑定壓力氣體容器而進行壓力試驗時對包裝所須施加的壓力。
「危險品的種類」3是藉以下資料的組合識別:
(a) 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
(b) 包裝類別(如有的話);
(c) 正式運輸名稱;
(d) 類別;以及
(e) 次要危險性(如有的話)。
3 香港法例第295E章第3條。
「聯合國編號」就附表2危險品而言,指在附表2第2或3部中列表的第1欄就該危險品指明的、前綴英文字母「UN」的編號。
「工作壓力」指在參考溫度為15°C時壓縮氣體注入壓力氣體容器後的穩定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