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第 3.3 章 標記
3.3.1 |
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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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第10至12條訂明標記的規定,載錄如下:
10. 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的外表面須以可閱讀方式標明下述所有資料— (a) 載於該S2危險品包裝內每一種類S2危險品的聯合國編號及(如屬S2第3A類危險品)香港編號; (b) 載於該S2危險品包裝內每一種類S2危險品的中文或英文正式運輸名稱或真實名稱(工作守則指明者)。
11. 本附表第10條指明的資料所採用的標記方式,須使該等資料即使暴露於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識。
12. 如有下述情況,本附表第10條不適用於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 (a) 該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是透明的;及 (b) 在緊接該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內的有關S2危險品包裝— (i) 是遵照本附表第10條標明的;及 (ii) 可從外面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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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一般適用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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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 本章因應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的規定,列明危險品標記的標準和指引。各類危險品的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和正式運輸名稱分別載於危險品一覽表第1和第2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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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標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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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1 |
危險品包裝上的標記須包含下述資料:
(a) 就第3A類危險品而言,香港編號(即H301)和危險品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即正式運輸名稱或真實名稱);或 (b) 就其他危險品而言,對應的聯合國編號(即危險品一覽表第1欄指明的一組四位數字,前綴英文字母「UN」)和危險品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即正式運輸名稱或真實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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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2 |
如有多個種類的危險品包裝在同一包裝內,須展示每一個種類危險品的資料,但若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或名稱相同,則不必重複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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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3 |
標記危險品名稱時,須遵從以下規定:
(a) 正式運輸名稱指危險品一覽表第2欄對危險品的描述[加上構成名稱一部分的數字、希臘字母、仲(sec)、叔(tert)、間(m)、正(n)、鄰(o)、對(p)]。主要的正式運輸名稱之後或會有另一個在圓括號內標示的正式運輸名稱[例如:UN 1982 四氟甲烷(亦稱為製冷氣體R14)]。在這情況下,標記主要的正式運輸名稱或另一個正式運輸名稱,皆可接受。
例如 UN 1982 四氟甲烷 或 UN 1982 製冷氣體 R14;
(b) 假如危險品一覽表第2欄的正式運輸名稱是由幾種截然不同的名稱組合而成,並用「或」字分隔開(例如:UN 1381 白磷或黃磷,乾的或浸在水中或溶液中),即表示此條目可能包含多於一種物質。在這情況下,只須標記最適當的名稱,即該危險品的實際狀態。例如,從下列正式運輸名稱中選取最適當者作為標記:
UN 1381 白磷,乾的 UN 1381 白磷,浸在水中 UN 1381 白磷,浸在溶液中 UN 1381 黃磷,乾的 UN 1381 黃磷,浸在水中 UN 1381 黃磷,浸在溶液中;
另一例子:UN 2793 黑色金屬的鏜屑、刨屑、旋屑或切屑從下列正式運輸名稱中選取最適當者作為標記:
UN 2793 黑色金屬的鏜屑 UN 2793 黑色金屬的刨屑 UN 2793 黑色金屬的旋屑 UN 2793 黑色金屬的切屑;
(c) 除正式運輸名稱外,標記危險品的「真實名稱」亦可接受。「真實名稱」可以是科學技術手冊、期刊和教科書現時採用的公認化學名稱或其他名稱,又或業界和公眾因應該危險品用途所普遍使用和明白的名稱。「真實名稱」的例子列於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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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
標記的展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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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1 |
所有標記均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可從外面輕易見到及閱讀; (b) 即使暴露於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識; (c) 展示在包裝的外表面上的對比顏色的背景上; (d) 以豎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e) 展示的位置不會被包裝的任何部分或附連物或任何其他標籤或標記覆蓋或遮擋;以及 (f) 不與其他可令其作用大減的標籤或標記放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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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2 | 所有標記均須在最外層包裝的外表面展示,如最外層包裝是透明的,可在緊接該最外層包裝內的包裝上展示,並須符合上文3.3.3.2.1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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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 | 標記的規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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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1 |
在不同尺寸的包裹上展示的標記,其英文字母/中文字(即危險品的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和名稱)須最少有以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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