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第 3.4 章 標籤
3.4.1 | 法律規定 |
3.4.1.1 |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 第14、17、20、21、22及23條訂明危險品標籤的展示方式和尺寸的規定,載錄如下:
14. 標籤— (a) 須以豎直或水平位置妥善附連或張貼於有關S2危險品包裝的外表面; (b) 須展示在該包裝的外表面上的對比顏色的背景上,如標籤未能展示在對比顏色的背景上,則須有虛線或實線外框;及 (c) 即使暴露於露天及水,須仍可清楚辨識。
17. 如有下述情況,本附表第13、15及16條不適用於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 (a) 該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是透明的;及 (b) 在緊接該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內的有關S2危險品包裝— (i) 是遵照本附表第13、15或16條(視何者適合而定)附有標籤的;及 (ii) 可從外面見到。
20. 標籤須以豎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21. 標籤— (a) 須為方形,每邊最小長度為100毫米(最小尺寸);及 (b) 如因S2危險品包裝的尺寸或形狀而不能展示最小尺寸—則在顧及該包裝的尺寸或形狀後,該標籤須有適合該包裝的合理尺寸,且須保持清楚可見及可閱讀。
22. 如本分部及本部第2分部的有關圖形均無示明標籤某特徵的特定尺寸,則該特徵須符合該圖形所顯示的合適比例。如標籤的尺寸與最小尺寸不同,則該標籤上的每一特徵的尺寸須按比例調整。
23. 在標籤中央提供工作守則指明的關乎S2危險品的正確文字描述,屬非強制的。 |
3.4.1.2 |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 第13、15、16、18及19條訂明須展示何種危險品標籤的規定,附表6第3部第2分部則訂明危險品標籤的格式。30
30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第3部第2分部規定的訂明危險品標籤倘與3.4.3.4.所示的標籤範例互相牴觸,概以訂明危險品標籤為準。為免生疑問,現闡明香港法例第295G章所指的第9A類危險品無須附有危險品標籤。附表6有關須展示何種標籤的各項條文內容載錄如下: 13. 就載於S2危險品包裝內的S2危險品而言,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的外表面,須附有採用下述圖形格式及符合本部第3分部指明的有關規格的標籤— (a) 如屬S2第2.1類危險品-第1a或1b號圖形; (b) 如屬S2第2.2類危險品-第2a或2b號圖形; (c) 如屬S2第2.3類危險品-第3號圖形; (d) 如屬S2第3類危險品或S2第3A類危險品-第4a或4b號圖形; (e) 如屬S2第4.1類危險品-第5號圖形; (f) 如屬S2第4.2類危險品-第6號圖形; (g) 如屬S2第4.3類危險品-第7a或7b號圖形; (h) 如屬S2第5.1類危險品-第8號圖形; (i) 如屬S2第5.2類危險品-第9a或9b號圖形; (j) 如屬S2第6.1類危險品-第10號圖形; (k) 如屬S2第8類危險品-第11號圖形; (l) 如屬S2第9類危險品-第12號圖形。 15. 如1個種類的S2危險品的次要危險性只藉一個數字指明,則就該次要危險性指明的數字須視為該S2危險品的類別數字,而有關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的外表面,亦須附有符合根據本附表第13條就該類別數字所規定的有關圖形的標籤。 16. 如1個種類的S2危險品的次要危險性藉多於一個數字指明,則就該次要危險性指明的數字須視為該S2危險品的類別數字,而有關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的外表面,亦須附有所有符合根據本附表第13條就該等類別數字所規定的有關圖形的標籤。 18. 除本附表第19條另有規定外,如包裝在同一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內的S2危險品屬於2個或多於2個種類,則須遵照本附表第13、15或16條(視何者適合而定),在有關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的外表面,附有關乎每一種類S2危險品的標籤。 19. 如包裝在同一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內的S2危險品屬於2個或多於2個種類,且施行本附表第13、15、16及18條導致有關類別數字有任何重疊,則該最外層S2危險品包裝的外表面,只須附有關乎該等種類S2危險品之中不同類別數字的標籤。 |
3.4.2 |
一般適用範圍 |
3.4.2.1 | 本章因應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的規定,列明危險品標籤的標準和指引。 |
3.4.3 | 標籤規定 |
3.4.3.1 | 選擇危險品標籤 |
3.4.3.1.1 | 危險品包裹上須按包裝內危險品在危險品一覽表第3欄指明的類別和第4欄指明的所有次要危險性(如有的話),張貼相應的危險品標籤。 |
3.4.3.1.2 | 如有多個種類的危險品包裝在同一包裝內,須按每一個種類危險品的類別和其所有次要危險性(如有的話)展示相應的危險品標籤,但若標籤相同,例如危險品屬於同一類別,或具有相同的次要危險性,則不必重複展示。 |
3.4.3.2 |
危險品標籤的展示方式 |
3.4.3.2.1 |
每個標籤須以下列方式展示,方為妥當:
(a) 可從外面輕易見到; (b) 即使暴露於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識; (c) 展示在包裝的外表面上的對比顏色的背景上,如標籤未能展示在對比顏色的背景上,則須有虛線或實線外框; (d) 在豎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e) 展示的位置不會被包裝的任何部分或附連物或任何其他標籤或標記覆蓋或遮擋;以及 (f) 不與其他可令其作用大減的標籤或標記放在一起。 |
3.4.3.2.2 |
所有標籤均須在最外層包裝的外表面展示,如最外層包裝是透明的,可在緊接該最外層包裝內的包裝上展示,並須符合上文3.4.3.2.1的規定。 |
3.4.3.2.3 | 如包裹形狀不規則,或體積細小,無法妥當張貼標籤,可用一個標籤牌或其他適當方法,將標籤牢固地扣在包裝上。 |
3.4.3.3 | 危險品標籤的規格和格式 |
3.4.3.3.1 | 每個標籤均須為方形,每邊最小長度為100 毫米(最小尺寸)。如因包裝的尺寸或形狀而不能展示最小尺寸,則在顧及該包裝的尺寸或形狀後,該標籤須有適合該包裝的合理尺寸,且須保持清楚可見及可閱讀。如標籤的尺寸與最小尺寸不同,則該標籤上的每一特徵的尺寸須按比例調整。 |
3.4.3.3.2 | 香港法例第295G章附表6第3部訂明不同危險品類別的標籤格式,包括顏色、符號、數字、一般格式;至於標籤上的特徵,除非有示明其特定尺寸,否則所有特徵須符合所顯示的合適比例。標籤的格式須符合第295G章的規定,或者與3.4.3.4的標籤範例一致,附有正確的中文和/或英文描述,顯示各類別危險品的危險性和次要危險性。 |
3.4.3.4 |
標籤範例
|
類別/ 次要危險性 |
第295G章 附表6 |
標籤範例 | ||
附中文描述 | 附英文描述 | 附中英文描述 | ||
2.1 易燃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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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易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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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毒性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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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易燃液體和 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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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固態減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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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易於自燃的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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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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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氧化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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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有機過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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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毒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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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腐蝕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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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雜項危險物質 或物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