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第 2.1 章 一般條文
2.1.1 |
類別、正式運輸名稱和包裝類別
危險品如具有某一危險品類別的危險性,即劃入該類別及其所屬的包裝類別(如適用的話)。就《危險品條例》而言,危險品是指列於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的物質。該表列明各危險品的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和正式運輸名稱,並附有適當的類別、次要危險性和包裝類別(如適用的話)等資料,以作識別。 |
|
|
2.1.1.1 |
類別 |
|
|
2.1.1.1.1 |
受香港法例第295E章規管的物質(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根據其危險性或最主要危險性分別劃入不同類別。該些類別如下:
第2類:氣體 - 第2.1類:易燃氣體 - 第2.2類:非易燃及無毒性氣體 - 第2.3類:毒性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3A類:閃點超過60°C(密封杯試驗)的柴油、燃油或爐油
第4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及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第4.1類: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固態減敏爆炸品和聚合物質 - 第4.2類:易於自燃的物質 - 第4.3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 第5.1類:氧化性物質 - 第5.2類:有機過氧化物
第6.1類:毒性物質
第8類:腐蝕性物質
第9類:雜項危險物質或物料 |
|
|
2.1.1.2 |
正式運輸名稱 |
2.1.1.2.1 |
危險品按其危險性類別和成分而編配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和正式運輸名稱,正如危險品一覽表所列者。 |
2.1.1.2.2 |
具名列出的危險品須以危險品一覽表所列的正式運輸名稱識別。該等危險品可能含有不影響其分類的技術性雜質(例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雜質)或用作穩定或其他目的之添加劑。不過,具名列出的危險品,若其含有的技術性雜質或用作穩定或其他目的之添加劑會影響其分類,則須視為混合物或溶液。至於未有具名列出的危險品,則歸入「類屬」或「未另作規定的」條目,以作識別。 |
2.1.1.2.3 |
正式運輸名稱分為下述四類:
(a) 單一條目,適用於定義明確的物質: 例如 UN 1090 丙酮 UN 1194 亞硝酸乙酯溶液;
(b) 類屬條目,適用於定義明確的一組物質: 例如 UN 1133 粘合劑 UN 1266 香料製品 UN 3101 液態B型有機過氧化物;
(c) 「未另作規定的」特定條目,適用於一組具有某一化學或技術特性的物質: 例如 UN 1477 無機硝酸鹽,未另作規定的 UN 1987 醇類,未另作規定的
(d) 「未另作規定的」一般條目,適用於一組符合一個或多個危險性類別標準的物質: 例如 UN 1325 有機易燃固體,未另作規定的 UN 1993 易燃液體,未另作規定的 |
2.1.1.2.4 |
在危險品一覽表中沒有具名列出的物質,包括混合物和液體,須歸入最能適當描述該物質的「類屬」或「未另作規定的」條目。意思即是,如該物質不能歸入(b)類條目,才歸入(c)類,而不能歸入(b)或(c)類者,才劃入(d)類。 |
2.1.1.2.5 |
假如試驗數據顯示,危險品一覽表內以正式運輸名稱列出的某一物質不符合表內指明的任何危險性或次要危險性的分類標準,則該物質可:
(a) 歸入能反映所有危險性的最適當類屬或「未另作規定的」條目;或 (b) 沿用該危險品條目同一的聯合國編號和正式運輸名稱,但須按需要附加該物質危險性的資料,以反映其他的次要危險性,前題是該物質的首要危險性類別維持不變,而且通常適用於具有此種危險性組合的物質的任何其他條件(如限定數量等),須與適用於該危險品的條件相同。 |
2.1.1.3 |
包裝類別 |
|
|
2.1.1.3.1 |
第2、第3A、第5.2和第4.1類自反應物質以外的其他大部分物質均按其危險程度劃入三個包裝類別,並在危險品一覽表內的對應欄目標示:
包裝類別I: 高度危險的物質; 包裝類別II: 中度危險的物質;以及 包裝類別III: 輕度危險的物質。 |
2.1.1.3.2 |
物質所屬的包裝類別在危險品一覽表第2欄標示。 |
2.1.1.3.3 |
某物質如具名列於危險品一覽表內,則其類別、次要危險性,以及包裝類別(如適用的話)就如該表所示。 |
2.1.1.3.4 |
危險品如符合多於一個危險品類別的定義標準,但沒有具名列於危險品一覽表內,則根據2.1.2所訂明的危險性先後順序劃定一個類別和一個或多於一個次要危險性。 |
2.1.2 |
危險性特質的先後順序 |
|
|
2.1.2.1 |
具有多於一種危險性而沒有具名列於危險品一覽表內的物質、混合物或溶液,其類別應按照下表來決定。具有多種危險性而在危險品一覽表中沒有具名列出的物質,不論其各種危險性在本章所載的危險性先後順序表中的先後順序排列為何,其分類都是視乎表示這些危險性的包裝類別而定,當中最嚴格者為先。以下物質的危險性特質先後順序並沒有在2.1.2.3的危險性先後順序表中顯示,因為排序上總以這些首要特質為先:
(a) 第2類氣體; (b)第3類液態減敏爆炸品; (c) 第4.1類的自反應物質和固態減敏爆炸品; (d) 第4.2類的發火物質; (e) 第5.2類的物質;以及 (f) 屬於包裝類別I吸入毒性的第6.1類物質(若是符合第8類標準的物質或製劑,而其粉塵和煙霧吸入毒性值(LC50)在包裝類別I的範圍內,但其口服或皮膚接觸毒性僅在包裝類別III的範圍內或低於該範圍,則屬例外;此等物質或製劑應歸入第8類)。 |
2.1.2.2 |
危險性先後順序表顯示何種危險性須視為首要危險性。表中欄列橫直相交點所見的類別為主首要危險性,其餘類別為次要危險性。與物質、混合物或溶液相關的每種危險性應歸入何種包裝類別,須參照適當的標準決定。由此顯示的最嚴格包裝類別,就是該物質、混合物或溶液的包裝類別。 |
2.1.2.3 |
危險性先後順序表
|
2.1.3 |
補充附註 |
|
|
2.1.3.1 |
在附錄1至附錄3的危險品一覽表第6欄,部分危險品會註明有補充附註(SN),該等補充附註的涵義載列於附錄4。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不論危險品分量為何,該等補充附註也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