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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一.《危險品條例》的規管制度

《危險品條例》規管危險品的製造、貯存、運送及使用。任何人士如製造任何危險品,或貯存、運送或使用超過豁免量的危險品,均須領有消防處根據《危險品條例》所發出的牌照。

 

消防處收到危險品牌照的申請後,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風險評估,從而制定消防安全規定,讓申請人遵辦;當完成驗收並確定所有相關消防安全規定已獲遵辦後,便會向申請人發出危險品的牌照。

製造危險品包括加工、壓縮、液化或以其他方式改變任何物質的性質或形態,亦包括將任何氣體注入壓力氣體容器(《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6章)第2(1)條所界定的鍋爐或壓力容器除外)。

 

不過,不包括為製備屬《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所指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物料,而在獲得根據該條例發出的燃放許可證授權下進行的組裝、混合、合成或安裝,亦不包括將製冷劑從製冷機器或設備中移除和將製冷劑貯存入設計作貯存製冷劑的盛器內。

《危險品條例》的修訂重點包括:

  • 更新危險品分類方法,使之與國際接軌(受規管的危險品種類由超過1 100種增至超過2 300種(包括屬第1類危險品的爆炸品);由消防處管制的第2至第9類危險品由超過400種增至超過1 700種;
  • 更新危險品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要求,使之與國際接軌;
  • 以風險為本方式更新危險品的豁免量;
  • 在不影響公眾安全的情況下利民便商,如訂立消費裝危險品的豁免;
  • 以工作守則形式闡述技術性要求,並適時更新技術規定,與時並進;以及
  • 更新罪行的罰款額,以維持必要的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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