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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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危險品牌照/批准申請及豁免

已按照《危險品條例》獲得批准的氣瓶和柴油缸,在修訂後的法例下仍然有效,無須再按照法例提出申請。

消費裝危險品可豁免遵從運送牌照及包裝、標記及標籤的要求,但如果其貯存量超過相關處所貯存消費裝危險品的豁免量,則仍須按《危險品條例》申請貯存牌照。

 

危險品的包裝容量如不超過「有限數量」,可豁免遵從標記和標籤規定,唯仍須與一般危險品一樣,遵從包裝、貯存和運送等要求。

消費裝危險品及非消費裝危險品的豁免量,是分開計算的。只要消費裝危險品及非消費裝危險品皆不超過其本身的豁免量,便可一同貯存,不須領取牌照。

危險品豁免量是指每一個人(或法人)在無須領有危險品貯存牌照的情況下,可以存放的最多危險品數量。

 

消防處會因應實際情況,考慮危險品豁免量的應用。例如,一個地盤中,兩個無關連而獨立的承辦商在同一個地盤的不同地方,各使用200升油漆進行不同的髹油工序,並不會違法。在醫院中,每棟大廈都會使用到一定數量的消毒酒精,但一般不用每棟大廈都申請一個獨立的危險品貯存所。

 

然而,為免誤墮法網,任何人(或法人)如需要存放或使用多於豁免量的危險品,便應向消防處申請危險品牌照。

兩者分別在於SDS的編制和格式已按《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即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GHS)〕的要求進行修訂並統一標準化。

 

申請人在申請危險品牌照時,應盡可能提供SDS以便核實危險品的資料。如未能提供SDS,如有關的MSDS能清楚反映有關危險品的資料,包括「聯合國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品類別」和「包裝類別」等,本處亦會考慮接納MSDS作為證明文件。但因MSDS的內容沒有規範和固定格式,申請人可能要向消防處提供補充資料,以供核實。

在以下情況下,危險品牌照會不再有效:

(i)      有效期屆滿;

(ii)     牌照被撤銷或取消;

(iii)    牌照由持牌人交回;

(iv)    領有牌照處所已被拆卸、毀掉或已不存在;或

(v)     持牌人已去世或不存在。

 

詳情請參閱《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99條。

申請人可自行申請危險品牌照,亦可授權代理人例如承辦商、顧問公司等代辦申請。

消防處並不會就危險品牌照的申請向申請人提供承辦商/顧問公司名單。

 

假如申請人須就危險品貯存所或工廠內的消防裝置聘請合資格的消防裝置承辦商,申請人可前往到消防處網頁(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cert/index.html),查閱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

 

當在陸上貯存/貯存及使用S2危險品,而所貯存/貯存及使用的其中一種危險品的分量超出其一般豁免量、工業豁免量或特別豁免量(視屬何情況而定);或所貯存/貯存及使用的多種危險品超出該危險品類別/種類的總豁免量,有關人士便須領有貯存暨使用牌照。消防處不會獨立就使用危險品另行發出牌照。

 

消防處在《危險品條例》下對使用危險品的規管,主要針對使用時是否有合適及安全的貯存處所。在使用危險品後,牌照持有人須把有適當包裝的危險品放回指定領有危險品牌照的貯存處所,以確保公眾安全。《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要求在牌照上清楚指明使用危險品的地方。在牌照上指明使用危險品的地方的處理、使用或棄置危險品,不在《危險品條例》的管制範圍,牌照持有人或相關人士應遵守本港其他相關法例的要求。

 

有關貯存暨使用牌照的格式和條件,請參閱《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97和98條。

在批給運送牌照時,消防處會向持牌人發出識別危險品車輛的識別證。識別證上列有牌照編號,車輛登記號碼和有效期。

 

識別證的樣本如下:

 

   

 

識別證須展示在該危險品車輛擋風玻璃的左手邊。如該車輛裝有引擎但沒有固定擋風玻璃,識別證須展示在該車輛前面左手邊的顯眼處,展示方式須讓人從該車輛前面能清楚看見識別證。如該車輛並無引擎,識別證則須展示在該車輛登記字牌附近的顯眼處。

 

有關展示識別證的規定,請參閱《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22條。

除受僱或受聘在該車輛上處理危險品的人士外,正在運送危險品的車輛不得接載任何乘客。如該車輛的駕駛人違反有關條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詳情請參閱《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36條。

危險品車輛只能運送危險品牌照上列出的危險品,禁止混合運送第2類和第3/3A類的危險品。

 

詳情請參閱《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30條。

經修訂的《危險品條例》下,豁免量分為以下五種:

 (a)   一般豁免量(general exempt quantity):指危險品在一般情況下獲豁免領取危險品牌照的指明分量;

 (b)   工業豁免量(industrial exempt quantity):指危險品在工業處所內獲豁免領取危險品牌照的指明分量;

 (c)   特別豁免量(special exempt quantity):指危險品在特別處所內獲豁免領取危險品牌照的指明分量;

 (d)   消費裝豁免量(consumer pack exempt quantity):指「消費裝危險品」在非居住間內獲豁免領取危險品牌照的指明分量;及

 (e)   消費裝(貨倉)豁免量(consumer pack (warehouse) exempt quantity):指「消費裝危險品」在工業建築物的貨倉間內獲豁免領取危險品牌照的指明分量。

 

有關各類豁免量的定義,請參閱《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E章)第2條。

為符合按照第295G章第98(e)及(p)條條文的「使用」的定義,有關危險品須符合以下規定:

(i)     位於牌照指定的*使用區內;

(ii)    用於合理的擬作用途,並考慮到涉及的業務種類;及

(iii)   為合理的分量,並妥為考慮該業務在一段時間內一般所使用到的S2危險品的分量及其固有危險性。

 

*備註:在處理貯存暨使用牌照申請的過程中對擬建使用區的地點進行評估時,可考慮以下事項:

(a) 牌照指定的使用區的周邊環境及鄰近地區;及

(b) 貯存所及使用區之間的S2危險品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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