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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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危險品的分類

市民除了透過物品上的標記及標籤去分辨危險品,亦可參考物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afety Data Sheet(SDS)〕第14部份—「運輸信息」,該部分會列出《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規章範本》規定的分類資訊,例如「聯合國編號」和「正式運輸名稱」等,在本港,危險品分類基本上與聯合國對危險品的分類是相符的。

 

有關資訊會因應適用於該危險品的國際運輸規則而在「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第14部份出現不同的縮寫詞。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行業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即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危險貨物國際道路運輸公約》〔即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ADR)〕和《國際航協危險品規則》〔即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IATA)〕等。

 

市民只需要在本網站的「搜尋引擎」輸入該「聯合國編號」或「正式運輸名稱」,即可確定該物質是否由消防處所規管的危險品。

 

第3A類危險品(包括柴油、燃油及爐油,在密封杯測試中閃點超過攝氏60度(華氏140度))是屬於受本港《危險品條例》管制的危險品,在《危險品條例》中編配了一個「香港編號」— H301。由於該等危險品於聯合國的分類中不被歸類為危險品,因此沒有「聯合國編號」。

這些危險品在日常使用主要為一些漂白水與漂白粉。在平衡公眾安全和利便業界運作及公眾使用危險品之後,這些危險品均會繼續享有較大的豁免量(250升/公斤),以配合社會實際需要。有關特殊危險品清單和豁免詳情,請參閱《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E章)第17條。

《危險品條例》的危險品分類以聯合國的分類系統為參考依據,以便與國際危險品分類制度一致,然而,在聯合國系統中分類為危險品的化學品或物質,並非全部受消防處規管。根據《危險品條例》,下列化學品種類或物質並不受消防處規管:

 

- 彈藥或炸彈

- 電池或燃料電池

- 高溫物質

- 危害環境/健康的物質

- 滅火筒

- 受香港法例第51章規管的氣體(例如煤氣、石油氣、 天然氣等)

- 感染性物質

- 含有危險品的機器、設備或物品

- 藥物、植物、動物或食物

- 無加壓氣體

- 除害劑/除蟲劑

- 放射性物料

- 在火中會釋出有害物質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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