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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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根據並按照《危險品條例》批給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消防處留意到有速遞、物流或貨運公司經常受顧客委託,經陸路運送懷疑危險品(如氦氣瓶)到住宅、辦公室或其他地點。消防處會發出勸喻信,提醒各營運者多加留意顧客託運的貨物及包裹。為確保安全,在未領有相關牌照的情況下,辦公室及貨倉內不得貯存超過豁免量的危險品,而每名速遞員的車輛亦不得運送超過豁免量的第2/3/3A類危險品。
在一般情況下,使用者應將金屬氣瓶內的壓縮氣體(如雪種或氦氣)耗盡後才棄置,並將空的氣瓶交回供應商或交付給廢五金回收商作回收處理。如廢氣瓶內含有危險品或有害化學品,則需要遵從化學廢物處置法例的規定妥善處理。
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棄置廢氣瓶是違法行為,環保署及相關執法部門會按《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向違規人士發出3,0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
《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中部分條文列明須遵照《工作守則》指明的要求。一般而言,任何人沒有遵守《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指明的相關要求,便有機會觸犯相關條文。
如危險品車輛司機沒有看管該車輛,該司機須確保該車輛由符合以下條件的人看管:
(a) 年滿18歲;
(b) 獲該車輛的駕駛人授權;及
(c) 知悉 —
(i) 該車輛的駕駛人的所在;及
(ii) 該車輛所運載的危險品的性質。
詳情請參閱《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32條。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危險品(管制)規例》,危險品貯存所除使用作貯存該牌照所指明的S2危險品外,不得使用作貯存任何東西或危險品,但下述者除外-
(i) 為利便貯存該S2危險品所需的任何東西; 或
(ii) 使用作盛載該S2危險品的空容器。
由於急救設施、清潔或維修工具並不屬於上述(i) 或(ii) 的情況,因此不可存放在危險品貯存所內。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危險品(管制)規例》,任何人如違反批註在依據第9條發出的牌照上的任何條款或條件,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