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主要内容

四. 包装、标记及标籤

根据《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第142(1)条,危险品在贮存或运送期间,必须符合第295G章附表6中所订明的包装、标记及标籤的规定。而相关的规定,亦已详列于《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的第3.3章及第3.4章。如属第2类危险品,须额外遵守第295G章第145条订明的特別包装规定(即压力气体容器的批准及定期试验规定)。

 

除了第295G章附表6的规定外,根据第295G章第143条,如危险品(除第3A类危险品外)已遵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包装,並加上标记及标籤,亦会视作已符合第295G章有关包装、标记及标籤的规定。

危险品的包装须符合《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附表6所订明的包装规定,相关规定可参阅该危险品的基本包装说明(BP)。危险品的BP可以在《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的危险品一览表中找到,当中的第7栏列出危险品的适用BP及其特別包装说明(SP)(如有的话)。而该等BP连同SP的详细内容可参阅工作守则中的附录5。大家亦可透过「危险品专题网页」的搜寻引擎,找出该危险品的BP及SP。

危险品的标记及标籤须符合《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附表6中所订明的标记及标籤规定,而相关的详细规定,例如如何选择危险品标籤、危险品包装上的标记内容、及相关的展示方式,亦分別载于《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的第3.3章及第3.4章。

大家亦可参考危险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SDS)〕从而了解该危险品的「联合国编号」、「正式运输名称」、「危险品类別」和「包装类別」等,然后透过《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的指引,去标示合适的标记及标籤。

根据《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第142条,危险品须符合附表6所订明的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然而,根据第295G章第140条的一般豁免,有关的包装、标记及标籤规定不适用于消费装的危险品、UN 3065酒精饮料、盛载于获准贮槽内的第3A类危险品及构成某机器一部分的危险品。除此之外,第295G章第141条亦豁免了限量装的S2危险品*的标记及标籤规定。

 

*有关S2危险品的释义请参阅2012 年危险品 ( 适用及豁免 ) 规例》(第295E章)第2

盛载第2类危险品的压力气体容器除了须遵从《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第142条订明的包装、标记和标籤规定,亦要遵从该章第3部第8分部所订明的特別包装规定。压力气体容器的特別包装规定包括:

  • 第145(1)(a)条有关必须取得消防处批准的规定;和
  • 第145(1)(b)条有关必须检查或试验的规定。

而要求批准使用压力气体容器的申请,必须参照在消防处危险品专题网页发布的相关指引,提交消防处的危险品执法课审核。详情可参考《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的第四部。

根据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3.2.3.6段,将多个种类的危险品包装在同一包装内可称为「混合包装」,並须遵从《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2.3章有关危险品相容性的原则,如果相关危险品各互不相容,则不得一并包装,除非符合以下情况:

(a)  贮存期间,每一个种类的危险品均不超过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工业豁免量/特別豁免量(视何者适用而定)及该等危险品的总贮存量不超过总豁免量;或

(b)  运送期间,每一个种类的危险品均不超过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及该等危险品的总运送量不超过总豁免量。

 

 

原则上,危险品若会与其他危险品或物品产生危险反应並导致以下情况,则不得与之放在同一个外包装内一并包装:

(a)     发生燃烧;

(b)产生相当大的热量;

(c)      产生易燃、致窒息、氧化性或有毒气体;

(d)     形成腐蚀性物质;或

(e)      形成化学性质不稳定的物质。

 

 

标记

根据工作守则第3.3章,如有多个种类的危险品包装在同一包装内,须展示每一个种类危险品的资料,但若联合国编号/香港编号或名称相同,则不必重复展示。

 

标籤

根据《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3.4章,如有多个种类的危险品包装在同一包装内,须按每一个种类危险品的类別和其所有次要危险性(如有的话)展示相应的危险品标籤,但若标籤相同,例如危险品属于同一类別,或具有相同的次要危险性,则不必重复展示。

根据《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1.3章,「组合包装」指由固定在一个外包装内的一个或多个内包装组成的包装组合。「复合包装」指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组成的包装,其构造方式使内容器和外包装形成一个完整包装。该包装一旦装配,便成为一个单一整体,用于充注、贮存、运送和卸空等。

根据《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3.3章,危险品包装上的标记须包含:

(a) 就第3A类危险品而言,香港编号(即H301)和危险品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即正式运输名称或真实名称);或

(b) 就其他危险品而言,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即危险品一览表第1栏指明的一组四位数字,前缀英文字母「UN」)和危险品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即正式运输名称或真实名称)。

所以,除了使用联合国的正式运输名称或真实名称外,亦应加上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使其成为完整的标记。相关的例子亦已载于《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3.3.3.1.3段。

标记

根据《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3.3.3.3.1段,在不同尺寸的包裹上展示的标记,其英文字母/中文字(即危险品的联合国编号、香港编号和名称)须最少有以下高度:

包裹种类

包裹尺寸

英文字母/
中文字的

最小高度

压力气体容器/
气瓶(容水量)

60公升以上

12毫米

60公升或以下

6毫米

5公升或以下

可见及可阅读的适合尺寸

压力气体容器/
气瓶以外的包裹

(容量/净质量)

30公升/30公斤以上

12毫米

30公升/30公斤或以下

6毫米

5公升/5公斤或以下

可见及可阅读的适合尺寸

根据《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3.3.3.2.1段所有标记均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可从外面轻易见到及阅读;

(b)     即使暴露于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识;

(c)      展示在包装的外表面上的对比颜色的背景上;

(d)     以竖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e)      展示的位置不会被包装的任何部分或附连物或任何其他标籤或标记覆盖或遮挡;以及

(f)      不与其他可令其作用大减的标籤或标记放在一起。

标籤

根据《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3.4.3.3.1段,每个标籤均须为方形,每边最小长度为100 毫米(最小尺寸)。如因包装的尺寸或形状而不能展示最小尺寸,则在顾及该包装的尺寸或形状后,该标籤须有适合该包装的合理尺寸,且须保持清楚可见及可阅读。如标籤的尺寸与最小尺寸不同,则该标籤上的每一特征的尺寸须按比例调整。

 

根据《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3.4.3.2.1段,每个标籤须以下列方式展示,方为妥当:

(a)     可从外面轻易见到;

(b)     即使暴露于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识;

(c)      展示在包装的外表面上的对比颜色的背景上,如标籤未能展示在对比颜色的背景上,则须有虚缐或实缐外框;

(d)     在竖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e)      展示的位置不会被包装的任何部分或附连物或任何其他标籤或标记覆盖或遮挡;以及

(f)      不与其他可令其作用大减的标籤或标记放在一起。

根据《管制陆上危险品工作守则》第3.4.3.2.3段,如包裹形状不规则,或体积细小,无法妥当张贴标记及标籤,可用一个标籤牌或其他适当方法,将标籤牢固地扣在包装上。

不论危险品的贮存及运送数量是否超过其豁免量,都需要符合条例中有关包装、标记和标籤的要求。然而,根据《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第140及141条,危险品的包装容量如不超过「有限数量」,可豁免遵从标记和标籤规定;如属消费装危险品,则可豁免遵从包装、标记和标籤规定。

危險品包裝的設計和製造物料須適合用以貯存該危險品,並須有足夠措施防止盛載物滲漏或溢出;其包裝亦須保持良好狀況,且無任何可損害其效能的不妥善之處。《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B章)所載的所有相關限制和技術規定已廢除,新的內容已納入主管當局發出的《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

 

概括而言,危險品最外層的包裝上須清楚標明其「聯合國編號」、中文或英文的「正式運輸名稱或真實名稱」;同一包裝上並須清楚展示適當標籤。

 

而根據《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41條,危險品的包裝容量如不超過「有限數量」,可豁免遵從標記和標籤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某危險品的「有限數量」是「一公升」,則該危險品只要包裝的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便可豁免遵從所有標記和標籤規定,但仍須遵從包裝規定。

 

為危險品加上準確標記和標籤,可讓公眾提高警覺,對安全貯存和運送危險品至關重要。因此,修訂後的法例規定危險品須有正確包裝,並須準確加上標記和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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