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主要内容

五. 消费装危险品

《危险品条例》规管的危险品种类繁多,各有不同的特质及危害性。由于部分危险品已经以一般消费品的形式,广泛应用于普罗大众日常生活及不同行业之中(例如消毒酒精、漂白水及香水)。为了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下尽量方便业界及市民需要,经修订的《危险品条例》就消费装危险品引入一套有別于一般危险品的独特管制,订明一些大众经常使用的危险品,当其包装不大于其「最大包装容量」时,危险品便会被分类为消费装危险品,可获豁免有关运送牌照以及包装、标记和标籤的要求,贮存时亦可享有较高的消费装豁免量。如在非居住间的豁免量最多为1 000升/公斤,而工业处所的货仓则最多为5 000升/公斤。

《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E章)的附表2已列出可享最大包装容量的危险品。如果这些危险品的包装容量不大于其指明的最大包装容量,即属消费装危险品,例如日常使用的酒精搓手液。

消费装豁免量不适用于居住间。在家中使用的危险品,须按照一般豁免量。由于普遍家居所需要的使用量一般不会超过豁免量,因此通常无须申领牌照。为确保公众安全,市民不应在家中贮放大量危险品。

在贮存牌照方面,消费装危险品有比一般豁免量较大的「消费装豁免量」,如在非居住间的豁免量最多为1 000升/公斤,而工业处所的货仓则最多为5 000升/公斤。

 

另外,消费装危险品可获豁免在《危险品条例》下有关包装、标记及标籤方面的要求及运送牌照的要求,但仍须受其他有关该物品的法例规管,例如杀虫剂或一般消费品,都有相关法例规管。

常见

消费装危险品

旧法例下的豁免量 ()

经修订的法例下的豁免量

(非消费装危险品)

消费装危险品的豁免量

 (新增)

一般豁免量 ()

工业豁免量 ()

最大包装

容量

()

一般

豁免量

()

货仓

豁免量

()

酒精

搓手液

20

25

150

1

包装类別 II : 300

 

包装类別 III : 1 000

包装类別 II : 1 500

 

包装类別 III : 5 000

香水 /香薰油

20

25

150

油漆

250

250

250

漂白水

250

250

250

包装类別 II : 1

包装类別 III : 5

1 000

5 000

 

註:包装类別I的危险品不能成为消费装危险品

为了在公众安全与方便营商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有关当局经风险评估及谘询后,考虑到用作消费品的小型包装危险品所涉及的风险较一般的危险品为低,故此若该消费品的成份属于《危险品条例》监管的危险品,但有关容器的容量不超过指明的最大包装容量,则其包装、标记和标籤都不受《危险品条例》的管制。

 

一般在香港出售供市民私人使用或消耗的消费品,其产品安全均受《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及其附属法例《消费品安全规例》(第456A章)所规管。但该条例附表列明的産品和有特定法例负责安全管制的産品,则不在该条例规管之列。

 

《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一般在香港供应的消费品必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因此如该消费装危险品属于此条例中所指的消费品,则相关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其消费品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须考虑的情况包括:

 

(a)    消费品的用途及售卖的形式;

(b)    消费品所采用的任何标记,及就该消费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给予的指示或警告;

(c)    符合标准检定机构就该类別消费品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标准;以及

(d)    是否有合理的方法使该消费品更安全。

 

此外,《消费品安全规例》规定,凡消费品或其包装标记等有关于该消费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则该等警告或警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而有关表达须清楚可读和放置于消费品或包装部份的显眼处。

不是,要视乎烟雾剂含有的物质而定。例如:凡以石油气作为推进剂的烟雾剂,皆不受《危险品条例》管制。

「消费装危险品」的规管是经过平衡公众安全和社会实际需要、並经风险评估、参考法例、征询政府化验所的专业意见及与不同持份者商讨后而制定的。一般而言,除包装类別III的漂白水「最大包装容量」为5升外,其余「消费装危险品」的「最大包装容量」上限为1升。 此外,非「消费装危险品」的油漆也享有250升的豁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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