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作守則定名為《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本守則是消防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5A條發出的法定文件。消防處處長保留修訂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權利。本守則於二零二二年一月首次出版,就香港法例第295章或根據該章訂立的規例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規定提供實務指引。
本守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雖然純粹沒有遵守本守則所載的指引,不會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該沒有遵守指引的事實,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法院視為判定某人是否觸犯指引所關乎的《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條文的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