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第 3.1 章 包裝、標記及標籤的一般條文
3.1.1-3.1.3
3.1.1 | 背景 |
3.1.1.1 |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1)條,危險品在貯存或運送期間須符合該章附表6訂明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本部列明所有危險品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但不包括第2類危險品的包裝規定,有關的規定在本守則第四部訂明。 |
3.1.2 |
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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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 |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G章第142條:
(1) 除非附表6指明的有關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就S2危險品已獲符合,否則任何人不得貯存或運送該S2危險品,或致使或准許他人貯存或運送該S2危險品。
(2) 如附表6第3部第2分部所訂明的2個標籤具有相同的圖形號數但隨後的字母不同,則附表6第13條提述的「標籤」須理解為提述其中一個該等標籤。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3.1.3 | 一般適用範圍及豁免項目 |
3.1.3.1 | 危險品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分別載於本部第3.2、3.3及3.4章。 |
3.1.3.2 |
第142條訂明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不適用於消費裝的危險品、UN 3065酒精飲料、盛載於獲准貯槽內的第3A類危險品及構成某機器一部分的危險品。28為識別消費裝的危險品,危險品一覽表第9欄指明了危險品的最大包裝容量。 (a) 消費裝的S2危險品; (b) 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第2部指明的聯合國編號為UN 3065的S2危險品; (c) 在獲准貯槽內的S2第3A類危險品;或 (d) 符合以下說明的S2危險品— (i) 盛載於永久設置在某機器中並構成該機器一部分的容器內的;以及 (ii) 用於(或擬用於)促使該機器發揮正常功能的S2危險品。 |
3.1.3.3 |
第142條所指的有關標記及標籤規定不適用於限量裝的危險品29。為識別限量裝的危險品,危險品一覽表第8欄指明了危險品的有限數量。 第142條所指的有關標記及標籤規定不適用於限量裝的S2危險品。 |
3.1.3.4 | 危險品如遵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規定包裝,並加上標記及標籤,會視作已符合香港法例第295G章有關包裝、標記及標籤的規定。不過,如屬第2類危險品,仍須遵守該章第145條訂明的特別包裝規定(即壓力氣體容器的批准及定期試驗規定)。此外,由於《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沒有提及第3A類危險品,故這類危險品須遵守香港法例第295G章訂明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