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第 1.1 章 涵蓋和適用範圍
1.1.1 |
編輯結構
|
1.1.1.1 |
本守則分為第一至第六部,每部細分為章,每章再分條和項,當中各段落的編號依部、章、條、項順序組成,例如第二部第1章第5條,編號為「2.1.5」。
|
1.1.2 |
涵蓋範圍
|
1.1.2.1 |
本守則就香港法例第295E章《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附表2所指明的香港陸上危險品載述詳細的技術說明和規定,內容涵蓋:
(a) 危險品的定義和分類及合併貯存的限制;
|
1.1.2.2 | 在執行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時,本守則的條文會予考慮。關於該法例的內容,詳見電子版香港法例,網址為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
1.1.3 |
適用範圍
|
1.1.3.1 |
若本守則的條文與《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有任何牴觸之處,概以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為準。
|
1.1.3.2 |
若有必要援用某項標準,而該標準與本守則的條文有任何牴觸之處,概以本守則為準。
|
1.1.3.3 |
危險品的分類以《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為參考依據,以便與國際危險品分類制度一致。然而,在該規則中分類為危險品的化學品或物質,並非全部受消防處規管。一般而言,根據《危險品條例》,下列化學品種類或物質並不受消防處規管:
- 彈藥或炸彈
|
1.1.3.4 |
1.1.3.3所列者並不包括全部資料,如需詳細的說明,請參閱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
|
1.1.4 |
消防處處長的酌情權
|
1.1.4.1 | 遵照本守則的訂明條文而行,可視為符合《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規定的可靠方法。不過,世界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就個別危險品而言,消防處處長如認為有必要更改本守則任何規定,可透過增設或取代條文,又或放寬或收緊本守則任何規定,以便作出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