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管制

主要內容

第 1.1 章 涵蓋和適用範圍

1.1.1

編輯結構

 

1.1.1.1

本守則分為第一至第六部,每部細分為章,每章再分條和項,當中各段落的編號依部、章、條、項順序組成,例如第二部第1章第5條,編號為「2.1.5」。

 

1.1.2

涵蓋範圍

 

1.1.2.1

本守則就香港法例第295E章《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附表2所指明的香港陸上危險品載述詳細的技術說明和規定,內容涵蓋:

 

(a) 危險品的定義和分類及合併貯存的限制;
(b) 危險品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
(c) 第2類危險品的特別包裝規定;
(d) 曾用作貯存危險品的貯槽的解除運作;以及
(e) 運送第2、第3及第3A類危險品的安全預防措施。

 

1.1.2.2 在執行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時,本守則的條文會予考慮。關於該法例的內容,詳見電子版香港法例,網址為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1.1.3

適用範圍

 

1.1.3.1

若本守則的條文與《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有任何牴觸之處,概以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為準。

 

1.1.3.2

若有必要援用某項標準,而該標準與本守則的條文有任何牴觸之處,概以本守則為準。

 

1.1.3.3

危險品的分類以《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為參考依據,以便與國際危險品分類制度一致。然而,在該規則中分類為危險品的化學品或物質,並非全部受消防處規管。一般而言,根據《危險品條例》,下列化學品種類或物質並不受消防處規管:

 

- 彈藥或炸彈
- 電池或燃料電池
- 高溫物質
- 危害環境/健康的物質
- 滅火筒
- 受香港法例第51章規管的氣體(例如煤氣、石油氣、 天然氣等)
- 感染性物質
- 含有危險品的機器、設備或物品
- 藥物、植物、動物或食物
- 無加壓氣體
- 除害劑/除蟲劑
- 放射性物料
- 在火中會釋出有害物質的物質

 

1.1.3.4

1.1.3.3所列者並不包括全部資料,如需詳細的說明,請參閱香港法例第295E章附表2。

 

1.1.4

消防處處長的酌情權

 

1.1.4.1 遵照本守則的訂明條文而行,可視為符合《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規定的可靠方法。不過,世界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就個別危險品而言,消防處處長如認為有必要更改本守則任何規定,可透過增設或取代條文,又或放寬或收緊本守則任何規定,以便作出更改。

 

 

危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