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主要內容

四. 包裝、標記及標籤

根據《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42(1)條,危險品在貯存或運送期間,必須符合第295G章附表6中所訂明的包裝、標記及標籤的規定。而相關的規定,亦已詳列於《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的第3.3章及第3.4章。如屬第2類危險品,須額外遵守第295G章第145條訂明的特別包裝規定(即壓力氣體容器的批准及定期試驗規定)。

 

除了第295G章附表6的規定外,根據第295G章第143條,如危險品(除第3A類危險品外)已遵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規定包裝,並加上標記及標籤,亦會視作已符合第295G章有關包裝、標記及標籤的規定。

危險品的包裝須符合《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附表6所訂明的包裝規定,相關規定可參閱該危險品的基本包裝說明(BP)。危險品的BP可以在《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的危險品一覽表中找到,當中的第7欄列出危險品的適用BP及其特別包裝說明(SP)(如有的話)。而該等BP連同SP的詳細內容可參閱工作守則中的附錄5。大家亦可透過「危險品專題網頁」的搜尋引擎,找出該危險品的BP及SP。

危險品的標記及標籤須符合《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附表6中所訂明的標記及標籤規定,而相關的詳細規定,例如如何選擇危險品標籤、危險品包裝上的標記內容、及相關的展示方式,亦分別載於《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的第3.3章及第3.4章。

大家亦可參考危險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afety Data Sheet(SDS)〕從而了解該危險品的「聯合國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品類別」和「包裝類別」等,然後透過《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的指引,去標示合適的標記及標籤。

根據《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42條,危險品須符合附表6所訂明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然而,根據第295G章第140條的一般豁免,有關的包裝、標記及標籤規定不適用於消費裝的危險品、UN 3065酒精飲料、盛載於獲准貯槽內的第3A類危險品及構成某機器一部分的危險品。除此之外,第295G章第141條亦豁免了限量裝的S2危險品*的標記及標籤規定。

 

*有關S2危險品的釋義請參閱2012 年危險品 ( 適用及豁免 ) 規例》(第295E章)第2

盛載第2類危險品的壓力氣體容器除了須遵從《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42條訂明的包裝、標記和標籤規定,亦要遵從該章第3部第8分部所訂明的特別包裝規定。壓力氣體容器的特別包裝規定包括:

  • 第145(1)(a)條有關必須取得消防處批准的規定;和
  • 第145(1)(b)條有關必須檢查或試驗的規定。

而要求批准使用壓力氣體容器的申請,必須參照在消防處危險品專題網頁發布的相關指引,提交消防處的危險品執法課審核。詳情可參考《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的第四部。

根據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3.2.3.6段,將多個種類的危險品包裝在同一包裝內可稱為「混合包裝」,並須遵從《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2.3章有關危險品相容性的原則,如果相關危險品各互不相容,則不得一併包裝,除非符合以下情況:

(a)  貯存期間,每一個種類的危險品均不超過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工業豁免量/特別豁免量(視何者適用而定)及該等危險品的總貯存量不超過總豁免量;或

(b)  運送期間,每一個種類的危險品均不超過本身的一般豁免量及該等危險品的總運送量不超過總豁免量。

 

 

原則上,危險品若會與其他危險品或物品產生危險反應並導致以下情況,則不得與之放在同一個外包裝內一併包裝:

(a)     發生燃燒;

(b)產生相當大的熱量;

(c)      產生易燃、致窒息、氧化性或有毒氣體;

(d)     形成腐蝕性物質;或

(e)      形成化學性質不穩定的物質。

 

 

標記

根據工作守則第3.3章,如有多個種類的危險品包裝在同一包裝內,須展示每一個種類危險品的資料,但若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或名稱相同,則不必重複展示。

 

標籤

根據《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3.4章,如有多個種類的危險品包裝在同一包裝內,須按每一個種類危險品的類別和其所有次要危險性(如有的話)展示相應的危險品標籤,但若標籤相同,例如危險品屬於同一類別,或具有相同的次要危險性,則不必重複展示。

根據《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1.3章,「組合包裝」指由固定在一個外包裝內的一個或多個內包裝組成的包裝組合。「複合包裝」指由一個外包裝和一個內容器組成的包裝,其構造方式使內容器和外包裝形成一個完整包裝。該包裝一旦裝配,便成為一個單一整體,用於充注、貯存、運送和卸空等。

根據《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3.3章,危險品包裝上的標記須包含:

(a) 就第3A類危險品而言,香港編號(即H301)和危險品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即正式運輸名稱或真實名稱);或

(b) 就其他危險品而言,對應的聯合國編號(即危險品一覽表第1欄指明的一組四位數字,前綴英文字母「UN」)和危險品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即正式運輸名稱或真實名稱)。

所以,除了使用聯合國的正式運輸名稱或真實名稱外,亦應加上對應的聯合國編號,使其成為完整的標記。相關的例子亦已載於《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3.3.3.1.3段。

標記

根據《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3.3.3.3.1段,在不同尺寸的包裹上展示的標記,其英文字母/中文字(即危險品的聯合國編號、香港編號和名稱)須最少有以下高度:

包裹種類

包裹尺寸

英文字母/
中文字的

最小高度

壓力氣體容器/
氣瓶(容水量)

60公升以上

12毫米

60公升或以下

6毫米

5公升或以下

可見及可閱讀的適合尺寸

壓力氣體容器/
氣瓶以外的包裹

(容量/淨質量)

30公升/30公斤以上

12毫米

30公升/30公斤或以下

6毫米

5公升/5公斤或以下

可見及可閱讀的適合尺寸

根據《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3.3.3.2.1段所有標記均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可從外面輕易見到及閱讀;

(b)     即使暴露於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識;

(c)      展示在包裝的外表面上的對比顏色的背景上;

(d)     以豎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e)      展示的位置不會被包裝的任何部分或附連物或任何其他標籤或標記覆蓋或遮擋;以及

(f)      不與其他可令其作用大減的標籤或標記放在一起。

標籤

根據《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3.4.3.3.1段,每個標籤均須為方形,每邊最小長度為100 毫米(最小尺寸)。如因包裝的尺寸或形狀而不能展示最小尺寸,則在顧及該包裝的尺寸或形狀後,該標籤須有適合該包裝的合理尺寸,且須保持清楚可見及可閱讀。如標籤的尺寸與最小尺寸不同,則該標籤上的每一特徵的尺寸須按比例調整。

 

根據《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3.4.3.2.1段,每個標籤須以下列方式展示,方為妥當:

(a)     可從外面輕易見到;

(b)     即使暴露於露天及水,仍可清楚辨識;

(c)      展示在包裝的外表面上的對比顏色的背景上,如標籤未能展示在對比顏色的背景上,則須有虛線或實線外框;

(d)     在豎直或平面位置展示;

(e)      展示的位置不會被包裝的任何部分或附連物或任何其他標籤或標記覆蓋或遮擋;以及

(f)      不與其他可令其作用大減的標籤或標記放在一起。

根據《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第3.4.3.2.3段,如包裹形狀不規則,或體積細小,無法妥當張貼標記及標籤,可用一個標籤牌或其他適當方法,將標籤牢固地扣在包裝上。

不論危險品的貯存及運送數量是否超過其豁免量,都需要符合條例中有關包裝、標記和標籤的要求。然而,根據《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40及141條,危險品的包裝容量如不超過「有限數量」,可豁免遵從標記和標籤規定;如屬消費裝危險品,則可豁免遵從包裝、標記和標籤規定。

危險品包裝的設計和製造物料須適合用以貯存該危險品,並須有足夠措施防止盛載物滲漏或溢出;其包裝亦須保持良好狀況,且無任何可損害其效能的不妥善之處。《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B章)所載的所有相關限制和技術規定已廢除,新的內容已納入主管當局發出的《管制陸上危險品工作守則》。

 

概括而言,危險品最外層的包裝上須清楚標明其「聯合國編號」、中文或英文的「正式運輸名稱或真實名稱」;同一包裝上並須清楚展示適當標籤。

 

而根據《危險品(管制)規例》(第295G章)第141條,危險品的包裝容量如不超過「有限數量」,可豁免遵從標記和標籤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某危險品的「有限數量」是「一公升」,則該危險品只要包裝的容量不超過一公升,便可豁免遵從所有標記和標籤規定,但仍須遵從包裝規定。

 

為危險品加上準確標記和標籤,可讓公眾提高警覺,對安全貯存和運送危險品至關重要。因此,修訂後的法例規定危險品須有正確包裝,並須準確加上標記和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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