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主要內容五. 消費裝危險品
《危險品條例》規管的危險品種類繁多,各有不同的特質及危害性。由於部分危險品已經以一般消費品的形式,廣泛應用於普羅大眾日常生活及不同行業之中(例如消毒酒精、漂白水及香水)。為了在不影響消防安全下盡量方便業界及市民需要,經修訂的《危險品條例》就消費裝危險品引入一套有別於一般危險品的獨特管制,訂明一些大眾經常使用的危險品,當其包裝不大於其「最大包裝容量」時,危險品便會被分類為消費裝危險品,可獲豁免有關運送牌照以及包裝、標記和標籤的要求,貯存時亦可享有較高的消費裝豁免量。如在非居住間的豁免量最多為1 000升/公斤,而工業處所的貨倉則最多為5 000升/公斤。
《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E章)的附表2已列出可享最大包裝容量的危險品。如果這些危險品的包裝容量不大於其指明的最大包裝容量,即屬消費裝危險品,例如日常使用的酒精搓手液。
消費裝豁免量不適用於居住間。在家中使用的危險品,須按照一般豁免量。由於普遍家居所需要的使用量一般不會超過豁免量,因此通常無須申領牌照。為確保公眾安全,市民不應在家中貯放大量危險品。
在貯存牌照方面,消費裝危險品有比一般豁免量較大的「消費裝豁免量」,如在非居住間的豁免量最多為1 000升/公斤,而工業處所的貨倉則最多為5 000升/公斤。
另外,消費裝危險品可獲豁免在《危險品條例》下有關包裝、標記及標籤方面的要求及運送牌照的要求,但仍須受其他有關該物品的法例規管,例如殺蟲劑或一般消費品,都有相關法例規管。
常見 消費裝危險品 |
舊法例下的豁免量 (升) |
經修訂的法例下的豁免量 (非消費裝危險品) |
消費裝危險品的豁免量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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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豁免量 (升) |
工業豁免量 (升) |
最大包裝 容量 (升) |
一般 豁免量 (升) |
貨倉 豁免量 (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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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 搓手液 |
20 |
25 |
150 |
1 |
包裝類別 II : 300
包裝類別 III : 1 000 |
包裝類別 II : 1 500
包裝類別 III : 5 000 |
香水 /香薰油 |
20 |
25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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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 |
250 |
25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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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白水 |
250 |
250 |
250 |
包裝類別 II : 1 包裝類別 III : 5 |
1 000 |
5 000 |
註:包裝類別I的危險品不能成為消費裝危險品
為了在公眾安全與方便營商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有關當局經風險評估及諮詢後,考慮到用作消費品的小型包裝危險品所涉及的風險較一般的危險品為低,故此若該消費品的成份屬於《危險品條例》監管的危險品,但有關容器的容量不超過指明的最大包裝容量,則其包裝、標記和標籤都不受《危險品條例》的管制。
一般在香港出售供市民私人使用或消耗的消費品,其產品安全均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所規管。但該條例附表列明的産品和有特定法例負責安全管制的産品,則不在該條例規管之列。
《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一般在香港供應的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因此如該消費裝危險品屬於此條例中所指的消費品,則相關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其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須考慮的情況包括:
(a) 消費品的用途及售賣的形式;
(b) 消費品所採用的任何標記,及就該消費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給予的指示或警告;
(c) 符合標準檢定機構就該類別消費品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標準;以及
(d) 是否有合理的方法使該消費品更安全。
此外,《消費品安全規例》規定,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等有關於該消費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而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消費品或包裝部份的顯眼處。
不是,要視乎煙霧劑含有的物質而定。例如:凡以石油氣作為推進劑的煙霧劑,皆不受《危險品條例》管制。
「消費裝危險品」的規管是經過平衡公眾安全和社會實際需要、並經風險評估、參考法例、徵詢政府化驗所的專業意見及與不同持份者商討後而制定的。一般而言,除包裝類別III的漂白水「最大包裝容量」為5升外,其餘「消費裝危險品」的「最大包裝容量」上限為1升。 此外,非「消費裝危險品」的油漆也享有250升的豁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