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主要内容

三. 危险品牌照/批准申请及豁免

已按照《危险品条例》获得批准的气瓶和柴油缸,在修订后的法例下仍然有效,无须再按照法例提出申请。

消费装危险品可豁免遵从运送牌照及包装、标记及标籤的要求,但如果其贮存量超过相关处所贮存消费装危险品的豁免量,则仍须按《危险品条例》申请贮存牌照。

 

危险品的包装容量如不超过「有限数量」,可豁免遵从标记和标籤规定,唯仍须与一般危险品一样,遵从包装、贮存和运送等要求。

消费装危险品及非消费装危险品的豁免量,是分开计算的。只要消费装危险品及非消费装危险品皆不超过其本身的豁免量,便可一同贮存,不须领取牌照。

危险品豁免量是指每一个人(或法人)在无须领有危险品贮存牌照的情况下,可以存放的最多危险品数量。

 

消防处会因应实际情况,考虑危险品豁免量的应用。例如,一个地盘中,两个无关连而独立的承办商在同一个地盘的不同地方,各使用200升油漆进行不同的髹油工序,並不会违法。在医院中,每栋大厦都会使用到一定数量的消毒酒精,但一般不用每栋大厦都申请一个独立的危险品贮存所。

 

然而,为免误堕法网,任何人(或法人)如需要存放或使用多于豁免量的危险品,便应向消防处申请危险品牌照。

兩者分別在於SDS的編制和格式已按《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即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GHS)〕的要求進行修訂並統一標準化。

 

申請人在申請危險品牌照時,應盡可能提供SDS以便核實危險品的資料。如未能提供SDS,如有關的MSDS能清楚反映有關危險品的資料,包括「聯合國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品類別」和「包裝類別」等,本處亦會考慮接納MSDS作為證明文件。但因MSDS的內容沒有規範和固定格式,申請人可能要向消防處提供補充資料,以供核實。

在以下情况下,危险品牌照会不再有效:

(i)      有效期届满;

(ii)     牌照被撤销或取消;

(iii)    牌照由持牌人交回;

(iv)    领有牌照处所已被拆卸、毁掉或已不存在;或

(v)     持牌人已去世或不存在。

 

详情请参阅《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第99条。

申请人可自行申请危险品牌照,亦可授权代理人例如承办商、顾问公司等代办申请。

消防处並不会就危险品牌照的申请向申请人提供承办商/顾问公司名单。

 

假如申请人须就危险品贮存所或工厂内的消防装置聘请合资格的消防装置承办商,申请人可前往到消防处网页(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cert/index.html),查阅消防装置承办商名单。

 

当在陆上贮存/贮存及使用S2危险品,而所贮存/贮存及使用的其中一种危险品的分量超出其一般豁免量、工业豁免量或特別豁免量(视属何情况而定);或所贮存/贮存及使用的多种危险品超出该危险品类別/种类的总豁免量,有关人士便须领有贮存暨使用牌照。消防处不会独立就使用危险品另行发出牌照。

 

消防处在《危险品条例》下对使用危险品的规管,主要针对使用时是否有合适及安全的贮存处所。在使用危险品后,牌照持有人须把有适当包装的危险品放回指定领有危险品牌照的贮存处所,以确保公众安全。《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要求在牌照上清楚指明使用危险品的地方。在牌照上指明使用危险品的地方的处理、使用或弃置危险品,不在《危险品条例》的管制范围,牌照持有人或相关人士应遵守本港其他相关法例的要求。

 

有关贮存暨使用牌照的格式和条件,请参阅《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第97和98条。

在批给运送牌照时,消防处会向持牌人发出识別危险品车辆的识別证。识別证上列有牌照编号,车辆登记号码和有效期。

 

识別证的样本如下:

 

 

 

识別证须展示在该危险品车辆挡风玻璃的左手边。如该车辆装有引擎但沒有固定挡风玻璃,识別证须展示在该车辆前面左手边的显眼处,展示方式须让人从该车辆前面能清楚看见识別证。如该车辆並无引擎,识別证则须展示在该车辆登记字牌附近的显眼处。

 

有关展示识別证的规定,请参阅《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第122条。

除受僱或受聘在该车辆上处理危险品的人士外,正在运送危险品的车辆不得接载任何乘客。如该车辆的驾驶人违反有关条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详情请参阅《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第136条。

危险品车辆只能运送危险品牌照上列出的危险品,禁止混合运送第2类和第3/3A类的危险品。

 

详情请参阅《危险品(管制)规例》(第295G章)第130条。

经修订的《危险品条例》下,豁免量分为以下五种:

 (a)   一般豁免量(general exempt quantity):指危险品在一般情况下获豁免领取危险品牌照的指明分量;

 (b)   工业豁免量(industrial exempt quantity):指危险品在工业处所内获豁免领取危险品牌照的指明分量;

 (c)   特別豁免量(special exempt quantity):指危险品在特別处所内获豁免领取危险品牌照的指明分量;

 (d)   消费装豁免量(consumer pack exempt quantity):指「消费装危险品」在非居住间内获豁免领取危险品牌照的指明分量;及

 (e)   消费装(货仓)豁免量(consumer pack (warehouse) exempt quantity):指「消费装危险品」在工业建筑物的货仓间内获豁免领取危险品牌照的指明分量。

 

有关各类豁免量的定义,请参阅《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E章)第2条。

为符合按照第295G章第98(e)及(p)条条文的「使用」的定义,有关危险品须符合以下规定:

(i)     位于牌照指定的*使用区内;

(ii)    用于合理的拟作用途,並考虑到涉及的业务种类;及

(iii)   为合理的分量,並妥为考虑该业务在一段时间内一般所使用到的S2危险品的分量及其固有危险性。

 

*备註:在处理贮存暨使用牌照申请的过程中对拟建使用区的地点进行评估时,可考虑以下事项:

(a) 牌照指定的使用区的周边环境及邻近地区;及

(b) 贮存所及使用区之间的S2危险品运送。

危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