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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危险品的分类

市民除了透过物品上的标记及标籤去分辨危险品,亦可参考物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SDS)〕第14部份—「运输信息」,该部分会列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规定的分类资讯,例如「联合国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等,在本港,危险品分类基本上与联合国对危险品的分类是相符的。

 

有关资讯会因应适用于该危险品的国际运输规则而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14部份出现不同的缩写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即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即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ADR)〕和《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即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IATA)〕等。

 

市民只需要在本网站的「搜寻引擎」输入该「联合国编号」或「正式运输名称」,即可确定该物质是否由消防处所规管的危险品。

 

第3A类危险品(包括柴油、燃油及炉油,在密封杯测试中闪点超过摄氏60度(华氏140度))是属于受本港《危险品条例》管制的危险品,在《危险品条例》中编配了一个「香港编号」— H301。由于该等危险品于联合国的分类中不被归类为危险品,因此沒有「联合国编号」。

这些危险品在日常使用主要为一些漂白水与漂白粉。在平衡公众安全和利便业界运作及公众使用危险品之后,这些危险品均会继续享有较大的豁免量(250升/公斤),以配合社会实际需要。有关特殊危险品清单和豁免详情,请参阅《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E章)第17条。

《危险品条例》的危险品分类以联合国的分类系统为参考依据,以便与国际危险品分类制度一致,然而,在联合国系统中分类为危险品的化学品或物质,並非全部受消防处规管。根据《危险品条例》,下列化学品种类或物质並不受消防处规管:

 

- 弹药或炸弹

- 电池或燃料电池

- 高温物质

- 危害环境/健康的物质

- 灭火筒

- 受香港法例第51章规管的气体(例如煤气、石油气、 天然气等)

- 感染性物质

- 含有危险品的机器、设备或物品

- 药物、植物、动物或食物

- 无加压气体

- 除害剂/除虫剂

- 放射性物料

- 在火中会释出有害物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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